明阳智能: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19-08-28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
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考核管理方法科学合理,能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
顺利实施,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
束机制,稳定和吸引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支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将直接、全面且可操作,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监事会
2019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