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智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12-26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19-097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53 号)的核准,明阳智慧能源集
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 1,700,000,000.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1,700,00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 1,70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
费用(不含税)和保荐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到位资金为人民币
1,688,489,528.26 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出具了
致同验字(2019)第 110ZC0279 号《验资报告》。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当前账户余额
合计 1,688,489,528.26 元(含部分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上述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规定,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专户的
开立情况如下:
专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账户余额(元)
序号
1 明阳智慧能源 中国工商银行股 2011021729200 1,298,489,528.26
集团股份公司 份有限公司中山 144865
张家边支行
2 内蒙古明阳新 中国工商银行股 2011021729200 0
能源开发有限 份有限公司中山 145767
责任公司 张家边支行
3 锡林浩特市明 中国工商银行股 2011021729200 0
阳智慧能源有 份有限公司中山 145891
限公司 张家边支行
4 明阳智慧能源 中国建设银行股 4405017805020 100,000,000.00
集团股份公司 份有限公司中山 0001577
市分行火炬开发
区支行
5 锡林浩特市明 中国建设银行股 4405017805020 0
阳风力发电有 份有限公司中山 0001584
限公司 市分行火炬开发
区支行
6 清水河县明阳 中国建设银行股 4405017805020 0
新能源有限公 份有限公司中山 0001583
司 市分行火炬开发
区支行
7 明阳智慧能源 中国银行股份有 708172643976 290,000,000.00
集团股份公司 限公司中山分行
合计 1,688,489,528.26
2019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就上述专户 1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
张家边支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同日,公司就上述专户 7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
分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为便于区分,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工行)”、“《三
方监管协议》(中行)”)。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均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将尽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存储银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责任公司就其他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三方(或多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工行)的主要内容
甲方: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
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11021729200144865,截至 2019 年 12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1,298,489,528.26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说明书中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详见下表)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以及除承销费(不含税)外的发行费用的支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序号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明阳锡林浩特市 100MW 风电项目 69,000.00
2 锡林浩特市明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50MW 风电供热项目 35,000.00
3 明阳清水河县韭菜庄 50MW 风电供热项目 27,000.00
合计 131,000.00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
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
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募集
资金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樯(身份证号:331002198306102517)、
申雪明(身份证号:110108198711249725)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的单位介绍信及甲方的书面授权书。
五、乙方按月(每月 28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与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业务合同专用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三方监管协议》(中行)的主要内容
甲方: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乙、丙三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08172643976,截至 2019 年 12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290,000,000.00 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说明书中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即补充流动资金,以及除承销费
(不含税)外的发行费用的支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
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
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募集
资金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樯、申雪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的单位介绍信及甲方的书面授权书。
五、乙方按月(每月 28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与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