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邮政编码:518026 8-10/F,TowerA,RongchaoTower,6003Yi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518026,P.R. China 电话/Tel:(86755)33256666 传真/Fax:(86755)3320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二〇二〇年三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明阳智慧能源集团 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吴伟律师、谢婉霖律师出席并见证公 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等事实的 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 意见书不涉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0年3月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0年3月5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1 法律意见书 发出了《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0年3月20日15点00分在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22号明阳工 业园公司5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张传卫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0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79,622,5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7535%。本所律 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部分公司董事、部分公司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进行见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2 法律意见书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9,598,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9,598,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3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877,923,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8068%;反对1,69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5,617,28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03%;反对1,699,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7%;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8,022,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8180%;反对1,60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5,716,08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80%;反对1,600,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2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5.01.张传卫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714,140,4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81.187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7,280,689票,占出席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 4 法律意见书 5.02.沈忠民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714,021,4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81.173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7,161,689票,占出席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3%。 5.03.王金发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714,021,4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81.173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7,161,689票,占出席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3%。 5.04.张启应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714,021,4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81.173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7,161,689票,占出席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3%。 5.05.张瑞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714,020,5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1.173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7,160,789票,占出席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8%。 5.06.毛瑞懿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714,021,4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81.173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7,161,689票,占出席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3%。 5.07.郭智勇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1,872,145,7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12.835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7,161,689票,占出席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3%。 (六)《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6.01.顾乃康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879,572,7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4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7,266,689票,占出席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9%。 6.02.李仲飞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879,572,7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4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7,266,689票,占出席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9%。 5 法律意见书 6.03.邵希娟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879,572,7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4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7,266,689票,占出席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9%。 6.04.王玉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879,572,7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4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7,266,689票,占出席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9%。 (七)《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 案》 7.01.刘连玉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828,271,1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4.1621%。 7.02.郑伟力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828,142,9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4.1475%。 上述议案一、议案三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二至议案四均需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前述议案四至议案六采取累积投票制,张传卫、 沈忠民、王金发、张启应、张瑞、毛端懿、郭智勇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顾乃康、李仲飞、邵希娟、王玉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 连玉、郑伟力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