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4-22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事先收到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在仔细审
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必要的问询及初步审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我们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因正常的业务需要拟于 2020 年度与广东明阳电气有限公司
(原广东瑞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允的
定价方式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
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进行
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
1)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投
资者保护能力,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审计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性的
要求,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专业
服务能力,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3)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
(以下无正文)
2020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