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20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
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已经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事宜,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 302,091.65 万元置换已先期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相关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
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方案。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近期可转债转股、限制性股票授予、非公开
发行等事项导致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
行修订,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决策过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
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以下无正文)
2020 年 11 月 19 日
(本页无正文,为《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顾乃康:
李仲飞:
邵希娟: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