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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阳智能:关于诉讼调解结果的公告2020-12-17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0-131
转债代码:113029         转债简称:明阳转债
转股代码:191029         转股简称:明阳转股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诉讼调解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公司原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51,747,739 元;经调解,公司
       剩余应付货款为人民币 125,412,662.01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涉及的金额经双方确认调整
       为人民币 125,412,662.01 元,该项货款已分别计入 2015 年至 2018 年的
       营业成本。因此本次诉讼调解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
       影响。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重庆望江公司”)关于风力发电机组零部件买卖合同纠纷达成和解,
并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
粤 20 民初 103 号),现将该案件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 年至 2016 年期间,公司与重庆望江公司签订了《风力发电机组零部件
2014 年采购合同》、《风力发电机组零部件 2015 年采购合同》及《风力发电机组
零部件 2016 年采购合同》,双方因合同履行签署《合作备忘录》。2019 年 7 月 11
日,重庆望江公司以公司未按照上述《合作备忘录》支付款项为由,申请诉讼保
全。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9 日对公司名下位于中山市翠亨
新区和裕路 5 号的房地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以人民币 151,747,739
元为限。该财务保全措施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无影响。2019 年 8 月 21 日,公
司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重
庆望江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 147,125,969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
4,621,770 元,合计人民币 151,747,739 元(实际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清偿之日
止)。本案一审诉讼情况详见公司 2019 年 8 月 23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涉
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58)。
     经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公司与重庆望江公司经友好协商,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签署《和解协议》、《补充协议》。重庆望江公司于同日出具《关
于<和解协议>履行的函》,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出具《关于<和解协议>履行
的函之回函》。据此,双方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交《调解协议》。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民事调解书》((2019)粤 20 民初 103 号),本案调解结案。


    二、本次诉讼各方当事人、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
     法定代表人:鲜志刚
     被告: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卫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 147,125,969 元;
     2.判令被告从 2019 年 2 月 5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1.5 倍的
标准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 4,621,770 元(以人民币 147,125,969 元为基数暂
计至 2019 年 7 月 10 日,实际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调解结果
    根据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补充协议》、《调解协议》、重庆望江公司出
具的《关于<和解协议>履行的函》、公司出具《关于<和解协议>履行的函之回函》、
及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公司与重庆望江公司达成如下
和解结果:
    1、重庆望江公司主张公司应付货款人民币 147,125,969 元,扣除:(1)公
司已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支付货款人民币 2,000,000 元;(2)公司前期已发生应
由重庆望江公司承担的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 19,713,306.99 元,经双方确认,扣
除上述两项后,公司剩余应付货款余额为人民币 125,412,662.01 元;
    2、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在和解的前提下,通过《和解协议》变更货款支
付条件,重庆望江公司放弃主张《和解协议》签署前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相关利息
支付的请求权;
    3、公司付款计划如下:
    (1)首笔款项人民币 5,000 万元,自《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
支付;
    (2)第二笔款项人民币 2,000 万元,自重庆望江公司按《和解协议》开具
并向公司提交履约保函(重庆农商银行保函,保函形式及内容需经公司确认)后
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3)对于剩余未付款项,双方自愿按双方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签订的《和
解协议》、《补充协议》、《调解协议》,重庆望江公司出具的《关于<和解协议>履
行的函》及公司出具《关于<和解协议>履行的函之回函》的约定执行;
    4、重庆望江公司于《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解
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公司名下位于中山市翠亨新区和裕路 5 号的房地产的财产保
全措施;
    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800,539 元,减半收取人民币 400,269 元,诉讼保全
费人民币 5,000 元,重庆望江公司同意自行承担。


    四、本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涉及的金额人民币 151,747,739 元包括两部分:(1)货款人民币
147,125,969 元,在案件审理过程,因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及公司前期已发生应由
重庆望江公司承担的相关费用调整后,双方确认剩余货款为人民币
125,412,662.01 元,该项货款已分别计入 2015 年至 2018 年的营业成本。(2)
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 4,621,770 元(实际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重
庆望江公司根据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放弃主张相关利息支付的请求权。因
此,公司实际剩余应付货款为人民币 125,412,662.01 元,该调解结果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