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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13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1 年 5 月 12
日为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日,向 112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00 万股。
    (以下无正文)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顾乃康、李仲飞、邵希娟、王玉
                                                      202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