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10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涉及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和首次授予部
分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授予价格和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
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董事会分别调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为 8.284 元/股和 5.116 元/股。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本次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3 名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上述 3 人持有的已获授未解
除限售的 10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根据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三、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独立董事对解除限售名单
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各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
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
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强化公司与激励对象合作共赢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公司长期稳
定的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17 名激励对象在首次
授予的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按规定解除限售。
(以下无正文)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顾乃康、李仲飞、邵希娟、王玉
2021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