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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阳智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06-10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1-081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100,000 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 5.116 元/股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9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
制性股票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
    2、2020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
要》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
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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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0 年 4 月 22 日至 2020 年 5 月 2 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20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同时,公司对限制性股票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股票的行为。
    5、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和《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
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0 年 7 月 7 日,公司向 22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合计 2,334.04 万股,
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完成
登记。
    7、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本次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8、2021 年 5 月 15 日至 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预留部分拟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9、2021 年 6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
格和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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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
对(1)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由 8.39 元/股调整
为 8.284 元/股,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 5.222 元/股调整为 5.116 元/股; 2)
同意将 3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0,000 股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3)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17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5,810,1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综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
的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上述 3 名原激
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
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此,首次
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5.116 元/股。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披露的《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和首次授予
部分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
    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办理回购注销的议案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00,000 股,回购金额为 511,600.00 元,
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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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减少
100,000 股,公司股份总数减少 100,000 股,股本变动如下:
                                                               单位:股
                      变动前数量
       类别                                变动数量       变动后数量
                     (2021.6.9)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478,320,455          -100,000      478,220,455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1,472,608,257                        1,472,608,257
       总计          1,950,928,712                        1,950,828,712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保持勤勉尽职,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鉴于本次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3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离职,不再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上述 3 人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 100,000 股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根据 2020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调整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
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规定,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3 名激励对象因离
职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调整回购价格符合上述管理办法和草案的相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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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按照调整后的价格
回购并注销上述 3 人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 100,000 股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和调整后的价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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