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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阳智能:关于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20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二〇二二年四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明阳智慧能源集团
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连果律师、刘颖甜律师出席并见证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
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等事实的
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
意见书不涉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2年3月31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
                                                                法律意见书
    2022年4月1日,公司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
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2年4月19日15点00分在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22号明阳工
业园公司5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张传卫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9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
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9日9:15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6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73,311,1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5021%。本所律
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部分公司董事、部分公司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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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及转为境外募集股份
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3,226,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9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6,153,4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反对84,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


                                   3
                                                              法律意见书
    2.01 发行证券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873,226,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9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6,153,4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反对84,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02 发行时间


    表决情况:同意873,226,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9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6,153,4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反对84,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03 发行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873,226,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9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4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6,153,4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反对84,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04 发行规模


    表决情况:同意873,226,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9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6,153,4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反对84,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05 GDR在存续期内的规模


    表决情况:同意873,226,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9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6,153,4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反对84,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5
                                                              法律意见书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06 GDR与基础证券A股股票的转换率


    表决情况:同意873,226,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9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6,153,4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反对84,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07 定价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873,218,9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6,145,5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7%;反对92,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08 发行对象



                                   6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873,218,9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6,145,5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7%;反对92,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09 GDR与基础证券A股股票的转换限制期


    表决情况:同意873,218,9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6,145,5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7%;反对92,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10 承销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873,226,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9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7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6,153,4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反对84,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3,226,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9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发行 GDR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3,226,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9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6,153,4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反对84,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3,226,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8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0.009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 GDR 并在伦敦
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3,226,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9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3,224,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6,151,4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2%;反对84,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弃权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及招股说明书责任
保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5,294,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9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99.0820%;反对4,656,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5332%;弃权3,359,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8%。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修订<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0,631,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7.0973%;反对112,679,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0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3,557,80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625%;反对112,679,925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37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6,191,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7.7341%;反对107,119,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6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9,118,49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659%;反对107,119,235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341%;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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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十一)《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0,631,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7.0973%;反对112,679,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0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0,631,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7.0973%;反对112,679,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0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第一至七项、第九项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项、第十
至十二项议案需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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