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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阳智能: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2-12-16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2-122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Wiser Tyson
Investment Corp Limited(以下简称“Wiser Tyson”)、First Base Investments Limited
(以下简称“First Base”)、Keycorp Limited(以下简称“Keycorp”)、共青
城博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博蕴”)和中山瑞信企业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山瑞信”)拟将其所持有的合计
375,666,412股,占公司总股本(即2,272,085,706股)16.53%的股份代表的全部表
决权委托给控股股东明阳新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投集团”)
行使。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能投集团将控制公司25.34%股份所代表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表决权委托,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后,能投集团将成为公司唯一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均未发生变化,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
化。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暨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能投集团、Wiser Tyson、First Base、Keycorp、共青城博蕴、中山瑞信分别
持有公司 8.80%、6.91%、5.26%、1.97%、1.61%、0.78%的股份。上述股东均受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为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
    截至本公告日,由于能投集团业务发展需要,现 Wiser Tyson、First Base、
Keycorp、共青城博蕴和中山瑞信拟将所持有的合计占公司总股本 16.53%的股份
代表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能投集团行使(以下简称“本次表决权委托”)。本次
表决权委托完成后,能投集团有权行使公司 25.34%股份所代表的表决权,为公
司唯一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均未发生变
化,本次表决权委托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本次表决权委托前后,相关主体的持股比例及表决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本次表决权委托前                       本次表决权委托后
 控股股东
               持股数量                 表决权比                               表决权比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                     例                                     例

 能投集团     200,051,612       8.80%      8.80%      200,051,612    8.80%       25.34%

Wiser Tyson   157,062,475       6.91%      6.91%      157,062,475    6.91%        0.00%

 First Base    119,470,011      5.26%      5.26%      119,470,011    5.26%        0.00%

 Keycorp       44,683,336       1.97%      1.97%       44,683,336    1.97%        0.00%

共青城博蕴     36,647,003       1.61%      1.61%       36,647,003    1.61%        0.00%

 中山瑞信      17,803,587       0.78%      0.78%       17,803,587    0.78%        0.00%

   合计       575,718,024     25.34%     25.34%       575,718,024   25.34%       25.34%

    注:本公告所涉合计数与各分项数之和的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表决权委托各方的基本情况
     1    委托方/甲方
     甲方一、中山瑞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WEKE64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传卫
     注册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科技东路 39 号之二 362 室
     甲方二、共青城博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WDPX0G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山瑞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超)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甲方三、Wiser Tyson Investment Corp. Limited
    董事:张传卫
    注册地址:香港北角英皇道 341 号恒生北角大厦 5 楼 502 室
    甲方四、First Base Investments Limited
    董事:张传卫
    注册地址:香港北角英皇道 341 号恒生北角大厦 5 楼 502 室
    甲方五、Keycorp Limited
    董事:张传卫
    注册地址:香港北角英皇道 341 号恒生北角大厦 5 楼 502 室
    2    受托方/乙方
    明阳新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64946098
    法定代表人:张传卫
    注册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科技东路 39 号之二 359 室
    3    委托方与受托方关系的说明
    上述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互为关联方。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1 表决权委托
    1.1 甲方中每一方均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作为其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合
计 375,666,412 股)(以下简称“授权股份”)的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全权代表
甲方自身,在委托期限内,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届时有效
的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股东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
    1.1.1   提交包括提名或推荐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
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
    1.1.2   依法请求、召集、召开、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公司股东
大会;
    1.1.3   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
件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1.1.4   其他与股东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等合法权利相关的事项。
    1.2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
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授权股份数量同时作相应调整。
    1.3 各方在此确认,原则上甲方不再就本次表决权委托涉及的具体表决事项
向乙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监管机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见证律师或生效的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提出相关要求的,甲方仍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
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2 委托期限
    2.1 本协议所述本次委托表决权的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始,至本
协议第 2.2 条所述的委托终止日止。
    2.2 任一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表决权委托关系的终止日自下列情形中孰早
发生者为准:
    (1)该一方委托方与受托方对解除或终止表决权委托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
终止协议;
    (2)该一方委托方对授权股份进行依法处分且该等股份不再登记至其名下
之日。
    其他委托方与受托方的表决权委托关系不因上述该一方委托方与受托方委
托关系的终止而发生变化。
    3 委托权利的行使
    3.1 甲方应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如为满足
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同时甲
方不得采取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妨碍乙方行使委托权利。
    3.2 如果在委托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
何原因(如授权股份实现质押致使所有权转移等)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
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
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3.3 乙方在行使甲方所委托的股东权利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
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相关规则,并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4 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委托权利转委托其他方行使。
    4 免责与补偿
    4.1 乙方因拥有或者行使委托权利所产生的相关后果均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第三方向乙方提出诉讼、追讨、仲裁、索赔或政府机关的行
政调查、处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但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部门或主管部门决定或判决等、上市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上市公司与第三方签
署的协议或相关安排,以及因甲方自身原因损害上市公司或其它股东合法权益等
不可归责于乙方情形的除外。
    5 违约责任
    5.1 各方同意并确认,如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
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其声明、陈述、
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
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均未发生
变化,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能投集团、Wiser Tyson、First Base、Keycorp、共青城博
蕴、中山瑞信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做的承诺和义务不会发生变化,不会对
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带来不利影响。


    五、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明阳
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请广大投资者予以关注。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