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长城汽车: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8-11-14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8 年 11 月 13 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信

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信

息披露规定的事项,在规定的时间、方式、要求,将上述事项发布于交易商协会认

可的网站。本制度所称“投资者”,是指购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

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法人投资者、非法人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

者。

    第三条      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制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对公司各部门、

子公司、分公司、项目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主要负责

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法务本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

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管中心是与交易商协会的指定联络部门,各部

门、子公司、分公司、项目应当向证券法务本部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六条     证券法务本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信息披露文件,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起草和编制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三)拟定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备查文件,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在重大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及时向交易商协会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说明书;

   (二)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三)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第九条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

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公开发行超短期

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

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等信息。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

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

露时间。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港联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有关要求定期披露财务信息,

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披露

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

事项时,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且按照香港联交所信息披

露的要求进行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

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

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发生变动或董事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

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

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指定媒体公开披露的

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四条      在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五条      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

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

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

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

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

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

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

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

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

有)。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

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

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负责人;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

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范围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并严格保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信息,亦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认

可的其他情形,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保密义务或损害公

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协会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之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执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监察审计本部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并定期报告监督情况。

监察审计本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
                       第六章      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督促本子

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确保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

息及时通报给公司的信息披露部门。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与信息

披露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发生时将事项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信息

披露管理部门,同时协助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

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档案管理工作由证券法务本部负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由证

券法务本部负责记录,并由证券法务本部存档管理。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及

本制度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追究

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
露不及时、出现重大疏漏而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有关信息披露事项发布新的制

度,本制度应做相应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