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3-23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19-017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及
采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决定修改公司法第 142 条有关
股份回购的规定,并修改完善有关资本制度的规定。有关修改赋予公司更多自主权,
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及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结合上述公司法修改及
本公司实际情况,建议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进行修改。修改《公司章程》须待股东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举行的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案作出批准。《公司章程》的修改将于股东大会获得股东批准及中国相关政府机构
(若适用)批准时生效。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文 修改后
第 30 条 第 30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公司章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公司章程规
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 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
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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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购其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 31 条 第 31 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
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
出购回要约; 出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
方式购回; 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
购回; 购回;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第 33 条 第 33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30 条第(一)项至 公司因本章程第 30 条第(一)项、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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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三十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三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在符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市地证券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需经三
公司依照第 30 条第(三)项规定收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议。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30 条规定收购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之内转让或注销。
就 H 股而言,公司收购本公司 H 股
后,应遵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尽
快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
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 67 条 第 67 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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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 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十三) 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百分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的股东的 百分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的股东的
提案; 提案;
(十四)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68 条规定的 (十四)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68 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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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十八)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 第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他事项。 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
他事项。
第 125 条 第 125 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三) 决 定公 司经 营计划和 投资方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案;
决算方案; ( 四) 制 订公 司的 年度财务 预算方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案、决算方案;
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补亏损方案;
的方案、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方案; 本的方案、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七) 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的方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七) 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
形式的方案; 第 30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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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八)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事项; 及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的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前提下,批准因本章程第 30 条第(三)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决定其报酬事项;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易等事项;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 决 定公 司内 部管理机 构的设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置;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五)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检查有关工作;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另有规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定外,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制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定公司合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和制订公司章程 (十六)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修改方案必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并检查有关工作;
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全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体董事的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另有规
定外,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制
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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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定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和制订公司章程
修改方案必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全
体董事的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执行董事代表本公司就修订及更改《公司章程》向相关机关办
理修订、申请审批、登记、备案及其他相关事宜。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将待《公司章程》相关修改生效后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 公 司 (www.hkexnews.hk)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www.sse.com.cn) 及 本 公 司 官 方 网 站
(www.gwm.com.cn)发布。
本次修改前的《公司章程》全文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载列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 (www.hkexnews.hk)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www.sse.com.cn) 及 本 公 司 官 方 网 站
(www.gwm.com.cn)。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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