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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汽车: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2021-10-23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1-161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及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10
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1年半年度A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长城汽车股
份有限公司202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
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6.48元/股,并按《长
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3.26元/股;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1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长
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
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
司于2021年5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14日,本公司在公司网站OA平台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
公告。

    本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于2020年11月25日-2021年5月25日期间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未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
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
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本公司关连人士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条款及条件参与该计划构成香港上市规则下关
连交易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董事就本次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数量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已满足,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确定的授予日。详见公司于
2021年7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9月9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本公司收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根据《证券变
更登记证明》, 本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1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在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缴纳过程中,共有557名激励
对象实际进行认购,其中25名激励对象进行了部分认购。2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参
与认购。 因此本公司本次实际向557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3,265.32万股限制性股票;本
次期权实际授予8,535人,38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因此本公司本次实际向
8,147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30,059.40万份股票期权。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调整价格情况

    2021年7月22日,本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汽
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向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16.78元/股,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的行权价格为33.56元/股。

    根据本公司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权益分派实施股权登记日(2021年10月
20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含税),该权益分
派已实施完成,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长城汽车股
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拟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

    根据《202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
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
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P=P0-V=16.78-0.30=16.48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
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6.78元/股调整为16.48元/股。

    2、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价格调整

    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
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P=P0-V=33.56-0.30=33.26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
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3.56元/股调整为33.26元/股。

    三、本次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所做的调整。

    六、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认为本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行为。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所做的调整。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