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关于修订章程 有关会议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 司治理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同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万军 乐英 吴智杰 2023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