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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旗滨集团: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12-13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18-106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以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以现
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三名,实际到会监事三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郑钢
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出席会议的监事审议和表决, 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同意公司根据旗滨集团《2016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办理原股权激励对象潘志敏、
沈辉松及周广等 3 人所持有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监事会认为:
    1、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潘志敏、沈辉松及周广等 3 人办理了辞职手续,
后续不再继续为公司提供服务,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决定按规定对上述人员所持的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95,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对象名单无误,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确定依据
充分。
    2、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201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3、本次回购注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二)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本议案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
审议通过。


    (三)     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
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同意董事会和激励对象提出的解锁申请。同意公司办理 2017 年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82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 515.48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锁手续。
    监事会认为: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预留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议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的规定。
    2、公司 2017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
本次申请解锁的 82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锁已经履行了必
要的决策和法律程序。


    (四)     审议《关于对全资子公司以债转股形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同意将公司对漳州特玻的债权中 1,635 万元转作为对漳州特玻的股权投资,
按同等金额(1 元债权/1 元注册资本)增加其注册资本。


    (五)   审议《关于转让漳州旗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同意公司将所持全资子公司漳州特玻 100%的股权以人民币 1,260.6876 万元
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王德光。


    (六)   审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事项部分内容调整的
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根据《公司法》(2018)等最新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对 2018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集中竞价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部
分内容(回购股份的用途、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回购股份的期限、决议的
有效期、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事项)进行调整。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法规的最新要求以及公司目前回购实施的实际情,况
修订公司章程公司及调整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同
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回购股份
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