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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旗滨集团: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19-01-25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外币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
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
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
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
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进出口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外汇保值为手段,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
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真实交易产生的外币资产、
外币负债,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的外币资产、外币负债的金
额。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的当期外币资产、外币负债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
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
下,且绝对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
上,且绝对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组织建立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行使远期结售
汇业务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总裁、财务总监、集团资金管理员、审计内控部
主任、子公司财务经理、与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小组成员组成及职
责权限须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二条 远期结售汇小组职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职责
    (一)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召开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远期结售汇计划,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
    3、听取集团资金管理员关于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需求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
的交易方案。
    4、负责审定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
和方针。
    5、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6、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二)责任部门及职责
    1、业务需求部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需求部门,负责提出下一年度外币资
产、外币负债交易金额计划。
    2、财务管理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计划
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3、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及披露事宜。
    4、审计内控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监督工作和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管理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管理部应加强对人民
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暂停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2、业务部门根据客户(供应商)订单及订单预测,对外币资产、外币负债
金额进行预测。
    3、财务管理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结合业务需求
部门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远
期结售汇申请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报总裁批准。
    4、财务管理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
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5、公司审计内控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外汇远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
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总裁报告。

                   第五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公司进、出口业务情况,结合外汇汇率的
走势等因素进行研究和判断,进行远期结售汇可行性论证,制定公司远期结售汇
交易计划,经远期结售汇小组审核同意后,根据交易金额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
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
汇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
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资金管理员、财务经理共同核
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财务总监、总裁。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应对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建立台账,对每笔交易进行
登记、核实,登记并核实的内容为远期结售汇的委托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
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割明细清单,
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交易进行登记,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风险。
    第二十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管理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相关
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总裁,由总裁判断后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应当在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
情况上报总裁。
    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部应妥善保管远期结售汇委托书和成交确认书等交易
记录和与交易记录有关的文件,交割后将其作为会计记账凭证的附件装订存档,
远期结售汇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应随财务记账凭证保存至少
15 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内控部每季度末或不定期对远期结售汇交易情况进行
监督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依据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
公司远期结售汇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
公司审计内控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资金管理员应根据与银行签署
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银行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交易员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
息及时上报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由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判断后下达
操作指令。
    第二十八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
期结售汇业务实际亏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
利润 1%或实际亏损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以孰低原则),远期结售汇小
组应及时向总裁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公司总裁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
施,做出决策。

                    第八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格式开
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以董
事会决议公告形式披露,同时以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远期结售汇具体情况。
    第三十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
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交易决策
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公司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