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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旗滨集团:廉政管理制度2019-03-29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廉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廉洁高效的工作氛围,加强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廉政建设,不断增强自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规范全体工作
人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二章       廉政制度管理
    第三条   各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的履行工作职责,维护股东、企业和员工利益,正确行使经营管
理权。
    第四条   禁止违反公司制度和决策程序,超越权限擅自决定企业经营的重
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等。
    第五条   禁止为公司以外的企业或个人(含控股股东)拆借、挪用资金,
提供抵押、担保。
    第六条   禁止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截留、转移、违规使用企业
资金;授权、指使、强令、同意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第七条   禁止擅自安排企业领导的直系亲属在公司核心部门任职。
    第八条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选择公司领导的直系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做供应
方或联营方,禁止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为本人或他人从事谋利活动。
    第九条   禁止本人或者亲友接受业务单位的商业贿赂,禁止接受折扣费、
中介费、回扣、佣金等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禁止主要负责人在确定建设项目时不执行招投标制度,不实施公
开、公正的招投标程序,或敷衍实施招投标制度,泄露标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禁止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禁止经营或与他人合伙、合资经营(含参股)与公司业务运营相
关联的各项业务。
    第十三条 所有以我方为甲方(要约方)的合同中列入反贿赂规定。
    第十四条 对在招标、招商、外委加工、采购等环节行贿我方员工且有合作
意向的行贿单位和个人,将不考虑合作。对已签订合同的,按该合同中的反贿赂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廉政建设领导负责制,责任追究制。
凡违反公司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或对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知情不报、纵容包庇
违规违纪责任人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极坏的,按规定从严追究有关当事人及领导
的责任,如通报批评、调岗、停职、降职、辞退及司法追责。
    第十六条 审计内控部通过设立廉政建设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
等方式接受员工举报,对公司廉政建设进行监督。

                 第三章    干部管理及个人作风十条要求
    第十七条 绝不利用职务获取私利,绝不私费公报,绝不贪污受贿,绝不造
假;同时,管理下属爱护自身人格,杜绝腐败。
    第十八条 自己的收入应主要来自于公司的薪酬回报,不把精力放到工作以
外的其他创收上。
    第十九条 聚焦公司战略落地,不搞内部迎来送往,互相送礼,吹嘘遛马,
以身作则倡导以能力、贡献获取升迁的风味。
    第二十条 理解和尊重自己的权力和责任边界,不为越权、滥权行为找理由。
    第二十一条     不动用公司资源,为上下级或其家属办私事。遇非办不可的
特殊情况,应申报并由受益人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不说假话、不捂盖子、不为小团体利益牺牲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管理者尽职尽责的标准是以身作则、以表率作用激发部属的
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四条     不能搞小山头,做“山大王”、“官老爷”、要身先士卒而
不是挥斥方遒,出了问题不推卸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以职业化的方式管理所辖的业务和团队,乱吼乱凶不是管理
同事和下属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追求健康的生活、工作平衡,不沾染旗滨和社会价值观不鼓
励的习惯。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内控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