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旗滨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9-03-29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
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株
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
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
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信息披
露直通车指引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
件,并直接提交至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
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
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
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
露公告类别索引》进行分类披露,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中直
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
的信息,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
记。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
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三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进行沟通。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


                                        2
所理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以及关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
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除依照强
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可以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
息。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
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
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
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
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
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按相关规定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


                                      4
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判断和适用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并报告时。
    第三十条 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5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按下述规则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第三节应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6
      (十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若无特别说明,以下货币单位“元”均指
人民币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本制度第二十四条项下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四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      总裁、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
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      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
下程序:
    1.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
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
车指引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2. 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3.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程序及要
求进行披露。
    (二)      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八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


                                         8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 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
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 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3.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公告;
    4. 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5.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程序及要
求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临
时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
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对公司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事前形式审核。信息
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方可予以披露。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当日 15:30 起,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
记的直通车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四)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对于已确认发布但上海


                                       9
证券交易所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因特殊原因需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五)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出现错误、
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对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
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十四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
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
意。
    第四十五条     公司所有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公司负
责人均是报告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
务。
    第四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
及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按下列规定执行。

                         第一节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
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依法建立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安排专人(“信息
披露负责人”)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和沟通,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
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和公
司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
分析和检查。
    第五十一条     不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

                                      10
的重大事件,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
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
    第五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件需经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控股子公司应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
    (二)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会(股东大会)就有关重大
事件进行决议的,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董事会办公室;
    (三)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
会)、监事会审批的,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
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负责所有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任何控股、参股
子公司均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定,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节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应遵守《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报告其个人及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节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
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
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持续地
向公司报告事件的进程: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11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
上市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
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具体管理和协调信息披露工
作。
    第六十三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
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
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12
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
符合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六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
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六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七十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   负责起草、编制公司临时报告;
    (二)   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   负责收集各子公司、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
汇报及披露;
    (四)   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
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
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13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
管。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
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能影响公司股票升跌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公司部门与个
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
    第八十条 董事长、总裁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
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
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八十一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公布尚未披
露的本制度第三章所述事项的内容及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
露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
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14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
    第八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八十七条     明确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
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八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
信息。
    第九十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
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二章 上证“e 互动”网络平台信息及发布
    第九十一条     公司通过上交所提供的上证 e 互动平台(以下简称“e 互动”),查
阅投资者提问和建议,并进行在线答复、解释和说明。公司在 e 互动发布的内容不构成
任何法定信息披露, 公司在 e 互动的披露行为不代替法定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应以
公司在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负责按时查看本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上
接收到的提问和建议,并按规定及时反馈和处理。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
者的互动和交流,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
    第九十四条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上市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
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15
    第九十五条   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应当确保所发布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关于信息
披露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
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
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
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过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十三章 处罚
    第九十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
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未按本制度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行政或经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若有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不相符合的条款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零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7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