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19-040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升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 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以及湖南证监局《关于贯 彻落实<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要求的通知》(湘证监公司字[2018]34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文件的最新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此次拟办理4名离职人 员股限制性股票8.4万回购注销的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一、修订内容对照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以人为本,科学管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人为本,科学管理, 理,致力于打造全球领先完整玻璃产业链,使全 1 依法经营,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实现股东、公司、 员工共创、共享、共同发展。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式的利益分配;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2 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 其他权利。 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 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董事会决议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3 利。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 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 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 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 4 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 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 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 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其关联方应当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 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应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各方作出的承 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 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 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并切实履行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其特 殊地位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5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值计算。 公司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 授予董事会行使。 6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会议室或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具体地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会议室或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具体地 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 7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合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席。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8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9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两者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10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方式进行,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当公司单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 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一)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监事,非独立董事候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分别作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单独议案组,与会股东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选人进行投票。 投票制。 (二)每个投票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可以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权的股份数乘以该议案组应选董事(独立董事)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或者监事的人数;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三)每个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 基本情况。 11 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现任董事会、连续180 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 个交易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 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提交 (四)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 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按照法律、 得票数。根据议案组下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数并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通 以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 过的独立董事制度执行。 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现任监事会、连续180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个交易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 基本情况。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提交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 股东大会选举。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三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执行。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现任监事会、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三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12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未满的; 未满的; (七)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 13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辞职 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并享 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相关事项赋予的特别职 权。 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辞职 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14 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 规定执行。 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上市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 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十) 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成立之前由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 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15 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 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事项和奖惩事项;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会审议。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 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裁等行使。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 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 批准。如《董事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 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在相互冲突之处,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16 批准。如《董事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在相互冲突之处,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 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对董事会负责。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17 应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应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 集人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集人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 议通知,会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情况。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18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议记录上签名。 书、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 司高级管理人员。 任或解聘。 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立之前,总裁、董事会秘 19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书由董事长提名,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立之后,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 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副总裁、财务总监等 司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向董事会提名,在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成立之后,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提名人选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 向董事会提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20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实施并监督公司的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 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订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 和利润分配建议; 度生产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公司税后利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融资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四) 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和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 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总监; (五) 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21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六) 拟订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和奖惩方案,人力资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源开发计划; (八)代表公司开展重大的对外经营活动; (七) 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九)决定除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 (八)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 司其他人员的招聘、奖惩和解雇; 高级管理人员; (十)在需要时经中国主管机关批准,可决定设立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和撤销分支机构及办事处; 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一)在董事会授权或总裁权限内决定公司日常 (十) 决定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以下各级管理 工作的重大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价格; 人员与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二)在董事会授权或总裁权限内决定购买、租 (十一)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依照公司年度计 赁公司所需要的资产; 划,开展各项日常经营活动,决定公司有关资金、 (十三)列席董事会会议; 资产的运用或安排; (十四)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 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签署 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债务和费用的各种合同和协 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三) 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 会议上没有表决权;列席股东大会会议; (十四)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九)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和会议材 料应同时发给监事); (十)可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 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根据需要,可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其成员或其他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建议、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进行提示、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 22 (九)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十二)发现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监事会应当履行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 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十三)具有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可以向公司股东 大会提名具有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 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续发展。 23 (二)利润分配形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 3、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 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 3、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 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8,816.494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8,808.094万 24 元。 元。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68,816.494万股,均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68,808.094万股,均 25 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照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1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股东只能委托一名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股东只能 代理人行使表决权。股东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 委托一名代理人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登 2 托他人投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股权登 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 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 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 任何理由拒绝。 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上的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 3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的征集应采用无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投票权征集 偿的方式进行, 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 信息。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会议室或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具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体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 公司会议室或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载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应当保证股 明的具体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 东大会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4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表决,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票制。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历和基本情况。 (一)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监事,非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现任董事会、连续 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分别 180个交易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的 作为单独议案组。与会股东应针对各议案组下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 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5 书面提名,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 (二)每个投票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可 候选人的提名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 的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独立董 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议案组应选董事(独立 事制度执行。 董事)或者监事的人数;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现任监事会、连 (三)每个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 续180个交易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 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 东书面提名,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 (四)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 会提名, 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算得票数。根据议案组下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 数并以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 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 者监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现任董事会、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执行。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现任监事会、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 名,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其他内容不变。 二、公司已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 1、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述修订内容, 已于2019年3月27日经公司第三届第四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2、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1)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第24-25处修订事项除外;该两处相关内容 的修订,股东大会已经授权给公司董事会决定),将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次修订的内容,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