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旗滨集团:旗滨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12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国
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作为株洲旗
滨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有关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事宜的独立董事意见
    在认真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充分讨论,现就《关于向全资子公司
增资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增资事项符合公司当前业务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优化和改善资兴
硅业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其的资产负债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其盈利能
力,搭建良好融资平台,改善其融资空间,有利于保障和满足资兴硅业后续生产
经营和长期发展的营运资金的需求,确保其为公司郴州区域生产基地持续稳定供
应优质原材料,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长远利益。
    (2)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事项交易属于集团内部交易,定价合理,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成果
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资兴硅业增资的事项。
    二、   关于收回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持有人份
额的独立董事意见
    在认真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充分讨论,,就《关于收回公司中长
期发展计划之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持有人份额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 13 名持有人因发生离职或考核年度发生降、
免职等岗位、职务变动,或存在已不符合持股计划参与条件等原因,公司拟收回
上述持有人全部或部分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本事项决策行为和收回份额
依据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相关监管规定以及公司《株洲旗滨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及公司实际情况。
    2、本次收回部分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应以该份额对应股票的初始购
买价格与锁定期满后出售所获资金之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并应考虑除权、除息的
调整因素。我们认为收回份额数量及价格的确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3、本次收回 13 名持有人因发生离职或考核年度发生降、免职等岗位、职务
变动,或存在已不符合持股计划参与条件等原因全部或部分 2020 年员工持股计
划份额,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收回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部分持有人份额的议案》。
    三、   关于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归属的独立董
事意见
    在认真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充分讨论,现就《关于公司中长期发
展计划之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归属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已披露了 2020 年年度报告。根据《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
期发展计划之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持股计划草案》”)
规定,公司应及时对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归属条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并根据考核年度公司层面和持有人个人层面的以及考核完成结果,确认各持有人
可归属的份额及权益。经考核,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归属的条件已达成,持有
人认购的份额在减去应收回或不能归属的份额后可办理归属。本次权益归属事宜
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持股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同意本议案,同意按照《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办理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
权益归属相关手续。
    四、   关于投资建设高性能电子玻璃生产线项目(二期)的独立董事意见
    在认真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介绍后,经充
分讨论,现就醴陵旗滨电子玻璃有限公司投建二期项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会
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的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2、公司本次新建电子玻璃二期项目,符合公司确定的“做强做大、高质量
发展”的战略目标,有利于公司加快电子玻璃业务的研发和市场开拓步伐和把握
发展机遇,充分利用现有超薄高铝电子玻璃生产线运营管理经验,进一步发挥两
条生产线的协同效应,强化产品链条和完善产品结构,深化打造一体化经营优势,
持续增强品牌影响力和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
    3、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投资建设高性能电子玻璃生产线项目(二期)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