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滨集团:旗滨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29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国
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作为株洲旗
滨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有关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董事意见;
在认真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充分讨论,就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
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
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
2、以上事项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 关于调整监事薪酬的独立董事意见;
在认真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充分讨论,现公司《关于调整监事薪
酬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四届监事薪酬的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
2、公司第四届监事薪酬水平和标准制定和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
公司所处区域、行业状况、公司规模、岗位职责相匹配,与公司不同发展阶段相
匹配;薪酬收入与公司业绩、岗位目标挂钩,责权利对等,形成了激励约束机制。
3、本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后的监事薪酬是合理的,同意此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