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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旗滨集团: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09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佑龙                联系方式:0574-87082011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江宁                联系方式:0574-87082011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9 号),株洲旗滨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滨集团”或“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人
民币 150,0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 6 年。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1,5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2,999,056.60 元(不含增值
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87,000,943.40 元。 截至 2021 年 4 月 15 日,
上述资金已到位,经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资并出具
CAC 证验字【2021】0065 号验资报告。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
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号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
       划                                       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已与旗滨集团签署了保荐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2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
       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券交易所备案
序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号
                                              保荐机构与公司保持密切沟通,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3                                             过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4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应自
     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5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   无重大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相关
6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   法律法规情况,不存在违背承诺的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建立健全并
7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公司已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内控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8                                             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效执行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公司已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
9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按制度规定严格执行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10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行了事前审阅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行事前审阅
11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的,保荐机构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义务后 5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
序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号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件的审阅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股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12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13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的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14
     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   况
     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
     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15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计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16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专项
17   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现场检查的情形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
     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
     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序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号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
       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
       形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募集资金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
 18
       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旗滨集
团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
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旗滨集团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
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
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旗滨集团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