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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旗滨集团: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跟投管理制度(2022修订)2022-07-12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跟投管理制度
                                 (2022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快速发展和
全面贯彻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纲要,建立健全投资项目风险与收益共担共享机制,
强化各级管理层和核心员工深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和提升创业激情,规
范公司投资项目跟投的实施与管理,特制定《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跟
投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为保证本制度的实施,公司成立“项目跟投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
“执委会”)。该委员会对本制度涉及的各方权益处置、纠纷处理拥有裁决权。
                            第二章 跟投原则及跟投范围
     第三条 跟投原则。项目跟投遵循依法合规、自愿与强制参与相结合、风险共
担原则。
     第四条 跟投范围。跟投范围为集团发展战略规划确定的新投资业务或新项
目,公司可根据具体投资项目情况以及跟投人员意愿确定新投资业务或新项目是
否纳入跟投范围。
                                第三章 跟投机制内容
     第五条 跟投人员范围
     强制跟投人员:集团全体事业合伙人,跟投项目公司总经理部成员、部门经
理正职。
     自愿跟投人员:集团总部、二级子公司总经理助理级别及以上人员。投 资 项
目 公 司 主 任 及 管 理 团 队 确 定 的 核 心 管 理 骨 干 、核 心 技 术 骨 干( 主 任 及 以
上级别)。自愿跟投范围及人员由执委会根据项目跟投情况另行确定。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跟投人员任职需满六个月。项目公司跟投人员任职时间
未满六个月,确需纳入跟投范围的,由执委会审核确定。
     第七条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可按照本制度规定参与投资项目的共同投资。
     第八条 跟投股权来源。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已投资或拟投资项目均实施跟投,
跟投股权来源为新增注册资本(新设出资、增资扩股)或存量股份转让等方式。
     第九条 跟投对价。跟投对价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
    新投资设立项目:跟投对价与公司投资同等入股价格。
    已建成或在建项目:跟投对价以评估价格为依据,经董事会批准的价格为入
股价格。
    第十条 跟投资金。跟投人员以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
纳。所有跟投人员的出资资金自筹解决,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向跟投人员提供垫资、
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跟投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严禁代持跟投,一经发现取
消跟投资格。
    第十一条 跟投比例。原则上实施跟投应保证不影响公司控股投资项目的实
现。
    集团董监高投资总额按照不超过投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 10%确定。投资项
目公司董监高及其他人员跟投总额按照不超过投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 30%确
定。
    拟跟投项目发展或经营过程中因融资等需要增加注册资金时,包括引进投资
者时,有限合伙企业等合法持股平台(以下简称“跟投平台”)有权按照持股比
例追加跟投,如跟投平台放弃全部或部分追加跟投,则对投资项目进行资产评估,
确定原投资溢价后对跟投平台拥有权益进行稀释。
    第十二条 跟投份额。执委会根据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跟投人员的份额
标准上限。
    第十三条 根据投资项目建设、经营资金需求情况,可以一次或多次实施项
目跟投。除集团聘任的高管外,投资项目公司之间的跟投对象不参与相互跟投。
    第十四条 跟投持股方式。跟投原则上以有限合伙企业等合法持股平台持有
拟投资项目公司股份。对应每一个被跟投项目成立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企业等合
法持股平台进行跟投。
                       第四章 跟投方案审批及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执委会主任委员由公司总裁担任,成员由总裁确定。执委会负责
公司项目跟投方案、分配方案及其他跟投事务的审批。执委会下设“跟投管理小
组”,负责日常工作,包括拟定跟投方案、权益处置方案、跟投人员入伙、退伙
方案等,跟投管理小组人员构成由执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委会议事规则由
执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执委会负责跟投方案的执行与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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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跟投管理制度,制定跟投管理实施细则;
    (二)拟订具体项目的跟投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三)负责跟投方案落实,以及离职、辞退、工伤、失踪、死亡、继承、退
休等特殊情况下跟投人员持有权益的处置;
    (四)其他依法属于执委会决策或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授权的事
项。
    第十七条 执委会的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跟投平台的财产;
    2、不得挪用跟投资金;
    3、执委会成员不得将跟投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4、执委会不得将跟投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跟投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跟投平台的利益。
    执委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跟投平台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跟投平台持有跟投项目公司股份的日常管理、跟投平台合伙人权
益动态调整和退出等通过合伙协议约定。
    第十九条 跟投平台与跟投项目公司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第五章 跟投股权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跟投平台股权退出方式。跟投平台股权主要通过投资项目公司独
立上市并解锁后出售或转让、满足一定条件后对外转让份额、公司在合适的条件
下收购跟投平台持有的份额等。如公司对外转让跟投项目控股权时,应将项目跟
投平台持有股权转让作为前置条件,同等价格同比例退出。
    第二十一条   跟投项目符合独立上市条件时,公司优先考虑并支持其分拆
上市,跟投平台承诺分拆上市成功后锁定 36 个月;锁定期满后项目投资公司董
监高按照当时的减持规定执行,项目公司全体跟投人员持有份额根据需要可延长
锁定期。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收购跟投平
台持有的跟投项目公司股份,收购可一次完成,也可以分次分批完成。收购价格
按照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允价格执行。



                                  3
    第二十三条    经跟投平台决策并经执委会审议、报董事会同意,跟投平台
可以对外转让其持有的跟投项目公司股份,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跟投人员持有份额权益异动处置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执委会同意,跟投人员之间不得买卖、赠送或以其他方
式转移持有的跟投平台份额。
    第二十五条    跟投人员存在如下严重违法违纪情况,将被取消跟投资格,
其跟投平台份额转让价按初始出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跟投项目公司对应的每股
净资产孰低原则确定价格转让给跟投平台指定受让人。
    1、跟投人员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跟投人员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司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因跟投人员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司被主管政府部门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包含但不限于被处以 50 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或关闭;因跟投人员故意或过
失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工程责任事故、重大环境责
任事故,或跟投人员需对上述承担事故直接责任的;
    4、因跟投人员个人原因,导致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再融资(包含但不限于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可转债、非公开发行股票)、重大资产重组、分拆上市等重大资本运作事
宜存在实质性障碍的;
    5、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
由于因跟投人员故意或过失严重失职、泄露经营和技术等商业秘密、违反保密承
诺、违反劳动合同等行为,造成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达 50 万元以上的(以
公司审计部审计认定的金额为准);
    6、违反公司制度和决策程序,超越权限指引擅自决定公司经营的重大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等;
    7、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截留、转移、违规使用、拆借、占用、挪
用公司资金;侵占、挪用公司资产;违规或擅自将公司资产、资金提供抵押、担
保、质押;或者授权、指使、强令、同意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8、为达到入职、晋升等条件,伪造个人履历,或伪造个人学历证书、学位
证书、离职证明、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材料的;涂改、伪造或销毁财务、业务、
综合管理等原始资料的;

                                   4
    9、擅自安排本人的近亲属在公司核心部门(财务、人力资源、采购、销售)
或内部牵制岗位任职;
    10、跟投人员及其近亲属与供应商、服务商、客户或其员工有资金往来的,
包括但不限于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客户或其员工等提供贷款,以及跟
投人员及其近亲属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客户或其员工借款,或在该等
人员协助下获得借款或借款担保等;
    11、利用职务之便选择本人的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作为公司的供应方、销售
方、投资方、施工方、服务方或联营方等与公司进行业务往来,或者利用公司的
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为本人或他人从事谋利活动;
    1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接受业务单位或业务员的商业贿赂,或者接受折扣费、
中介费、回扣、佣金等不正当利益,以及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的费用支出,超过
    现金 3000 元或等值财物;向公司上级领导及相关人员输送好处,超过现金
3000 元或等值财物;
    1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跟投人员违反招投标制度(越权干预、不按程序操
作、串通、泄露标底等),不实施公开、公正的招投标程序,或敷衍实施招投标
制度、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的;
    14、本人或近亲属经营或与他人合伙、合资经营(含参股)与公司业务相类
似或相关联的各项业务;或者同时受聘于经营与公司相类似或相关业务的公司,
或与其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名义股东、实际股东或其他类
似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该公司利益,而损害公司
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竞争方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
    15、在受聘于公司期间,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产
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服务;
    16、恶意删除、修改公司技术、管理、经营等电脑数据或破坏网络;对公司
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黑客攻击等非法操作;在公司内编写、搜集、传播病毒与黑
客软件等恶意危害公司信息网络安全的;
    17、跟投人员因纵容包庇违规违纪责任人或知情不报、谎报、缓报、漏报,
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伪造、销毁、隐匿证
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影响恶劣的;



                                   5
    18、隐瞒、包庇或不按规定报告重大已发生事件或违规情况,给公司造成重
大不良影响的;恶意破坏、诋毁公司形象等损害公司声誉的;违反职业道德、职
    业操守,严重损害公司形象或声誉的;
    19、除上述情形外,其他严重违反公司《干部管理办法》《利益冲突管理制
度》《反舞弊管理制度》《廉政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形;
    20、执委会认定的其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对公司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本条中上述“公司”均包含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十六条   跟投人员与公司或跟投项目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跟
投人员持有跟投平台份额转让、转让价格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员工非工伤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员工辞职、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
签、公司主动辞退等非员工过错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其持有的跟投平台
份额按初始出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跟投项目公司对应的每股净资产孰高原则确
定价格转让给跟投平台指定受让人。
    (二)员工工伤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选择继承或保留持股平台份额。
如果不继承或不保留的,可按初始出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跟投项目公司对应的
每股净资产孰高原则确定价格转让给跟投平台指定受让人。
    (三)员工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保留跟投平台份额。如果员工选择不保
留的,可按初始出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跟投项目公司对应的每股净资产孰高原
则确定价格给跟投平台指定受让人。
    (四)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和内部规章制度被公司撤职、开除、辞退的,其持
有的份额应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同时转让给跟投平台指定受让人,转让
价按初始出资、最近一期经审计跟投项目公司每股净资产孰低原则确定。如员工
对公司或子公司负有赔偿或其他给付责任的,公司可从份额转让价款中优先受偿。
    (五)员工与公司或跟投项目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对公司或跟投项
目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或其他保密义务的,执委会有权决定推迟份额转让变现,直
至员工履行完毕相应义务。
    (六)其他未尽事项,由执委会参照本制度确定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七条   分拆上市成功后,锁定期内跟投人员与公司或跟投项目公司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跟投人员持有跟投平台份额转让、转让价格按照以下原
则处理:

                                   6
    (一)员工非工伤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员工辞职、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
签、公司主动辞退等非员工过错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其持有的跟投平台
份额不做调整,锁定期满后跟投平台可根据其要求在二级市场减持其持有份额对
应股份数量,相应收益归其所有。
    (二)员工工伤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选择继承或保留持股平台份额,
锁定期满后跟投平台可根据其要求在二级市场减持其持有份额对应股份数量,相
应收益归其所有。
    (三)员工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保留跟投平台份额。锁定期满后跟投平
台可根据其要求在二级市场减持其持有份额对应股份数量,相应收益归其所有。
    (一)至(三),持有人不愿保留跟投份额的,可在合伙人之间内部协商转
让。
    (四)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和内部规章制度被公司撤职、开除、辞退的,取消
其跟投资格,其持有的份额应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同时转让给跟投平台
指定受让人,转让价按照初始价格本金加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跟投项目公司对应的每股净资产、二级市场股价的 50%孰低原
则确定,如员工对公司或子公司负有赔偿或其他给付责任的,公司可从份额转让
价款中优先受偿。
    (五)员工与公司或跟投项目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对公司或跟投项
目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或其他保密义务的,执委会有权决定推迟份额转让变现,直
至员工履行完毕相应义务。
    第二十八条     跟投员工发生职务变动时,原则上不调整跟投员工通过跟投
平台持有的跟投份额权益。跟投时按照实际任职的跟投标准跟投。
    第二十九条     跟投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严禁代持跟投,一经发现取消跟
投资格。其持有的跟投平台份额按初始出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跟投项目公司对
应的每股净资产孰低原则确定价格转让给跟投平台指定受让人。
    第三十条 跟投员工持有份额转让过程产生的税费由跟投员工自行承担,公
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七章 其他事项




                                   7
    第三十一条    跟投项目公司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跟投项目公
司员工除公司委派的人员及公司向下属子公司覆盖的合规监管体系外,保持子公
司人员的独立。
    第三十二条    跟投项目公司与公司及其下属其他子公司的业务往来严格
遵循并贯彻“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原则,加强必要性分析,
规范关联交易,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审核程序,规范实施流程。关联交易应强调
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在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
及等价有偿;确保关联交易不会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跟投机制,确保跟投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
作,防止利益输送。
    第三十四条    项目跟投风险承担。由于涉及新业务或新项目投资,尽管事
先已进行尽调和研判,但行业、项目的差异性、政策的变化、市场竞争与行情波
动等因素影响,使跟投项目实施和收益具有波动性、不确定性,甚至可能出现跟
投资金无法收回的情形。跟投管理小组及相关部门在制定项目跟投方案时应进行
适当风险提示。跟投项目不设收益保障机制。
    第三十五条    跟投实施前,公司将向跟投人员提供跟投项目投资决策所必
要的项目信息,跟投人员应对项目所有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如有因疏忽或故意造
成项目信息泄露的,公司有权视情况取消其跟投资格;因泄露信息给公司项目投
资带来损失的,或导致内幕交易的,公司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执委会依照本制度对跟投人员的跟投份额确认、跟投人员异
动有关权益调整或处置的,在执委会作出决议后,由跟投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
人予以执行;跟投合伙企业所涉及的退伙、除名等涉及合伙人或权益变动的事宜,
均须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执委会先行审议,再按照执委会审议意见执行。
    第三十七条    跟投项目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有限合伙企业制定合伙人协
议及相关实施办法、细则时,须与本制度确定的原则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    如本制度的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所的要求不一
致,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所的要求修改,则应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
交易所的要求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8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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