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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泰铝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15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明泰
铝业”)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出售新建研发办公楼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子公司出售新建研发办公楼,转让价格以评估价值为参考依据,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控
股子公司出售新建研发办公楼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交易价格经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经交易双方公平协商确
定,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具有
进行评估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交易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交易对方郑州高新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是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管委会,属于国有独资公司。我们认为交易对手方不存在支付能力不足的风
险。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正国




高 卫




宋夏云




                                                 2019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