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明泰铝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 2019-032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3 号)核准,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839.11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价人民币 100 元/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3,911.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258.44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1,652.56 万元。上述资金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全部到位,业经华普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会验字[2019]396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建设银行巩义支行、交通银行河南
省分行、广发银行郑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 2019 年 4 月 25 日,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情况如下:
序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账户余额(元)
号
     中国银行郑州高新技术开
1                              253365587762                   100,000,000.00
     发区支行
2    交通银行郑州百花路支行    411899991010004754530     1,317,257,283.14
3    建设银行巩义支行          41050179410800000911                     0
4    广发银行郑州金成支行      9550880026122601300         400,000,000.00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余额与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验资报告》(会验字[2019]3963 号)中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募集资金在验
资户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资金专门
用于甲方募投项目以及其他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
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在乙方工作日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余额、收支明细等信息);乙
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
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
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并同时电话通知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或依法销户(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
准)起失效。丙方义务至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10、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
甲方未作纠正,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1、若丙方发现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或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丙方有权提醒乙方纠正;若在丙方提醒后乙方未作纠正,且后果
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