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 2019-023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报产生影响,对公司当期损益、 资产和净资产等不产生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 年 6 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9 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 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0 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 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1 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 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2 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 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等四项解释。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 修订,明泰铝业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解释。 根据 2018 年 6 月 15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要求,对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 准则的企业应按新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 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并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 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和 38 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17 年 6 月发布的四项解释以 及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的相关规定,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归并至新增的“应收 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将“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将 “固定资产清理”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将“工程物资”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将“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归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将“应付股 利”和“应付利息”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将“专项应付款”归并至“长期应付款” 项目。利润表中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拆出“研发费用”项目,在财务费用项目下 分拆“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在“股东权益 内部结转”行项目下,将原“结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 变动”改为“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 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了如下内容:1、金融资产的 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变更前,公司按照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 的不同,将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变更后,公司 将以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的判断依据,将 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 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其中,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公司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 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 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 损益。2、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计提发生改变:变更前公司对金融资产减值的 会计处理采用的是“已发生损失法”,即只有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发生损失 时,才对相关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变更后公司将对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 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3、拓宽套期工 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公司的风险管理活动。此外, 在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等方面做了调整和完善,金融工具 披露要求也相应调整。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公司根据财会【2018】15 号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比较报表,并 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报。相关列报调整影响如下: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受影响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项 目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应收票据 567,644,412.29 - 252,900,746.36 - 应收账款 615,439,800.55 - 502,641,107.75 - 应 收票据及 应收账 - 1,183,084,212.84 - 755,541,854.11 款 在建工程 561,068,562.60 561,886,773.67 180,342,052.06 180,342,052.06 工程物资 818,211.07 - - - 应付票据 1,378,565,235.21 - 770,000,000.00 - 应付账款 386,905,264.61 - 202,097,997.33 - 应 付票据及 应付账 - 1,765,470,499.82 972,097,997.33 款 应付利息 913,815.86 - 861,447.02 - 应付股利 3,926,077.20 - 3,926,077.20 - 其他应付款 412,372,089.18 417,211,982.24 364,424,561.70 369,212,085.92 2017 年度受影响的合并利润表和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合并利润表 母公司利润表 项 目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管理费用 193,623,933.39 131,546,348.36 96,683,878.07 73,991,623.74 研发费用 - 62,077,585.03 - 22,692,254.33 (二)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公司将自 2019 年第一季度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 2018 年可比数,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8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 发布的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 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备查文件 (一)《明泰铝业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明泰铝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三)《明泰铝业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