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泰铝业:明泰铝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18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明泰铝业”)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
计划剩余预留权益授予符合解锁条件股份第二期解锁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权益授予的 4 名激
励对象杜有东先生、雷鹏先生、王利姣女士、孙军训先生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
解锁条件,解除限售股份 78 万股。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对其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为以上限制性股票办
理解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正国
高 卫
宋夏云
2021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