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阅邵三勇先生履历等资料,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副总经理 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邵三勇先生具备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 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其聘任和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董 事会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正国 高 卫 宋夏云 2022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