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泰铝业:明泰铝业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3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和预案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方案和预案合理、切实可行,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2、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
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3、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编制符合《关于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
的情形。
4、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
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
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6、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7、关于《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我们认为:在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制定原则、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方面作出
制度性安排,有利于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股利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
的利益。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现董事会存在违反诚信原则做出上述决议和披露信
息的情形,我们对《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无异议,
我们一致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引贵
高 卫
李曙衢
2022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