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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泰铝业:明泰铝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25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相关议案
材料,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
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方案的修订及修订后的方案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修订后的相关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是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及
公司的发展规划、财务状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促进
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
业务现状和未来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提升公司综合实力,
相关募投项目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及公司采取的措施(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修订稿),
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
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
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
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并提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及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
我们同意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七、《关于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情况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河南明泰
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2721 号)能够真
实、客观地反映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引贵




李曙衢




                                                   2023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