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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卫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7-02  

						证券代码:601698         证券简称:中国卫通      公告编号:2019-001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卫通集团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9]1018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中国卫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40,0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7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88,000,000.00 元,扣
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30,646,385.61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1,057,353,614.39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
第 ZG11574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
理,并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
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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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按照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
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街支行、保荐机构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在北京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根据《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募集资金   专户用途
                                      金额(万元)
招商银行股份    110906066710102         107,005.00 中星 18 号卫星
有限公司北京                                       项目等募集资金
长安街支行                                         投向项目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

额包含部分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作为乙方)、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简称“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
                                  2
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
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
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
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
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晨宁、刘先丰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
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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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
额(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
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
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
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
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
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
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
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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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街支行和中信建
投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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