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 料,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 副总经理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查,本次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具备担任相 应职务的能力,未发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况,也不存 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况,任职资格合法。 二、公司本次聘任 副总经理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 汪鸿滨、刘晓东、吕静 伟、陈文胜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