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4-17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和《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法律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先审核了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及材料,
并与公司进行充分沟通,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中国卫通关于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2020年度
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事前
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和交易行为遵循市场化原则,交
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予以审议。
二、对《中国卫通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师及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财务报告审计师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
公司管理要求,拟续聘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满足为上市公司服务的
要求,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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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三、对《中国卫通关于2020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
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
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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