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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卫通:关于关联交易的公告2020-11-07  

                        证券代码:601698         证券简称:中国卫通          公告编号:2020-039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控股子公司亚太通信拟与公司关联方订立投资
          合作协议书,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将向
          关联方采购亚太 6E 卫星,并以此卫星向亚太地区提
          供卫星通信相关服务。由于设立合资公司涉及主管部
          门审批,成立尚需一定时间,而卫星建造周期较长,
          为尽快启动亚太 6E 卫星制造,抓住市场先机,经合
          资各方授权,在合资公司成立期间,由亚太通信就制
          造、发射与交付亚太 6E 卫星与关联方先行签署卫星
          采购合同。在合资公司成立后,亚太通信与合资公司、
          关联方同意签署约务更替协议,将卫星合同项下所有
          权利及责任转让及转移予合资公司。
       本次关联交易基于各方对亚太 6E 卫星的投资建设及
          运营管理安排,交易步骤及价格通过自主商业谈判确
          定,步骤合理,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亚太通信卫星有限公司(简称“亚太通信”)为中国卫
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控股子
公司亚太卫星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简
称“亚太卫星”,股票代码:01045)的控股子公司。
    为充分发挥各方在卫星制造、卫星运营以及火箭制造等
方面的产业链资源优势,拓宽卫星建造融资渠道,共同开拓
国际市场,共担收益和风险,积极探索体制机制和商业模式
创新,应对高通量卫星发展趋势,并最大限度提升公司竞争
力,亚太通信拟与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简称“五院”)、中
国长城工业香港有限公司(简称“长城香港”)及中国运载火
箭技术研究院(简称“火箭研究院”) 订立投资合作协议书,
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其中亚太通信拟参股 20%。
    合资公司将采购亚太 6E 卫星,并以此卫星向亚太地区
提供卫星通信相关服务。亚太通信将为该合资公司提供亚太
6E 卫星所使用轨道位置,提供有关卫星测控服务,并担任亚
太 6E 卫星资源的独家分销商。由于设立合资公司涉及多项
政府部门审批,成立尚需一定时间,而卫星建造周期较长,
为尽快启动卫星制造,以满足合资公司的业务计划及期限,
经合资各方授权批准,拟由亚太通信先行同长城香港就制造、
发射与交付亚太 6E 卫星签署卫星合同。合资公司成立后,
亚太通信、长城香港与合资公司同意订立约务更替协议,将
卫星合同项下所有权利及责任转让及转移予合资公司。为及


                           2
早启动卫星项目,亚太通信与长城香港签署卫星合同,与卫
星项目研制的行业通行做法相一致。
    因五院、长城香港及火箭研究院均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简称“航天科技集团”)实际控制的单位,本次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
    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召开的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
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李忠宝、孙京、朱家正、程广仁、
李海东、何星均回避表决,该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五院成立于 1968 年 2 月 20 日,是隶属航天科技集团的
科研事业单位,持有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12100000400014049H 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法定代表人张洪太,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1
号。
    五院主要从事空间技术开发、航天器研制、空间领域对
外技术交流与合作、航天技术应用等业务,还参与制定国家
空间技术发展规划,研究有关探索、开发、利用外层空间的
技术途径,承接用户需求的各类航天器和地面应用设备的研
制业务并提供相应的服务。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五院
资产总额 6,765,633.17 万元、资产净额 4,506,547.42 万元,
2019 年 度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4,336,897.71 万 元 , 净 利 润 为


                              3
403,928.24 万元。
    五院为公司控股股东航天科技集团下属事业单位,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0.1.3 条第(二)款的规定,五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火箭研究院成立于 1957 年 11 月 16 日,是隶属于航天
科技集团的科研事业单位,持有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121000004000110400 的《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王小军,注册地为北京市丰台区
南大红门路 1 号。
    火箭研究院主要从事航天设备研制,航天技术开发,信
息通信和卫星应用技术开发,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技术开发,
相关继续教育、专业培训、产品开发与技术服务等业务。截
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火箭研究院资产总额 6,257,755.33 万
元、资产净额 991,735.94 万元,2019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1,476,953.97 万元,净利润为 174,034.19 万元。
    火箭研究院为公司控股股东航天科技集团下属事业单
位,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款的规定,
火箭研究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中国长城工业香港有限公司
    长城香港成立于 1996 年 6 月 11 日,是隶属中国长城工
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专业公司,持有香港公司注册处核发的编
号为 552569 的《公司注册证书》,法定代表人李凯,注册
地为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128 号祥丰大厦 7 楼 B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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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香港主要从事对外发射卫星服务的招商、承揽、开
发,进出口贸易和相关电子产品及技术开发、物业租赁等业
务。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长城工业香港有限公司
资产总额 154,594 万元、资产净额 48,717 万元,2019 年度主
营业务收入 45,753 万元,净利润为 4,075 万元。
    长城香港为公司控股股东航天科技集团下属单位,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长城
工业香港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针对本次关联交易,亚太通信拟与五院、长城香港及火
箭研究院就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及亚太 6E 卫星相关事项
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据此,在合资公司设立期间,亚太通
信拟针对制造、发射与交付亚太 6E 卫星与长城香港订立卫
星合同,并在合资公司成立后与长城香港、合资公司订立约
务更替协议,将卫星合同项下所有权利及责任转让及转移予
合资公司。各项交易的主要内容如下:
    1.投资合作设立合资公司
    亚太通信与五院、长城香港及火箭研究院(合称“交易
各方”)就成立合资公司及亚太 6E 卫星相关事项订立投资
合作协议书,据此合资公司将采购亚太 6E 卫星,并将通过
亚太 6E 卫星为亚太地区提供卫星通信服务。
    (1)合资公司基本信息
    名称:亚太星联卫星有限公司(最终以在香港公司注册


                             5
处登记的名称为准)。
    英文名称:APSTAR Alliance Satcom Limited。
    住所:香港。
    类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2)资本出资
    合资公司股本总额为 30,000,000 美元,其将由订约方以
现金出资,其中:1)五院出资 15,300,000 美元(对应合资
公司 51%股权);2)亚太通信出资 6,000,000 美元(对应合
资公司 20%股权);3)长城香港出资 6,000,000 美元(对应
合资公司 20%股权);及 4)火箭研究院出资 2,700,000 美元
(对应合资公司 9%股权)。交易各方应在合资公司登记注
册完成之日起 60 日内一次足额支付投资合作协议书中各自
约定的认购股本。
    (3)投资方约定
    交易各方同意并促使合资公司履行其设立后的以下责
任之义务,与亚太通信签署有关协议。
    1)卫星采购
    鉴于交易各方已授权亚太通信在合资公司设立前先行
与长城香港或其境内控股公司签订亚太 6E 卫星采购协议(主
要内容见本公告下述“2 采购卫星”),交易各方同意待合
资公司成立后,由合资公司与亚太通信和长城香港应签署协
议,将亚太通信在亚太 6E 卫星采购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
务转让给合资公司(简称“约务更替”),约务更替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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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约务更替之日(约务更替日期)起,长城香港:
    i)免除及解除亚太通信继续履行卫星合同及与卫星合同
有关之所有申索、要求、义务及责任;
    ii)接纳由合资公司履行卫星合同,以取代亚太通信之
责任;及
    iii)同意在任何方面受卫星合同之所有条款、条件、契
诺、承诺、责任及义务约束,犹如合资公司取代亚太通信成
为卫星合同之订约方。
    自约务更替日期起,亚太通信于卫星合同项下再无权利、
义务及责任,而卫星合同之条款及条件将仅约束合资公司及
长城香港。
    于约务更替日期或之后根据卫星合同已到期应付或将
到期应付予长城香港之一切合同价格或其他费用,将按照卫
星合同之条款由合资公司偿付。
    于约务更替日期后 30 日内,合资公司须:
    i)向亚太通信补偿其截至约务更替日期根据卫星合同已
付长城香港之全数合同价格及其他费用(简称“已偿付合同
价格”);
    ii)向亚太通信支付由已偿付合同价格付款之日起至约
务更替日期止期间之利息,利息额以已偿付合同价格按等值
于一年期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 2%的利率计算。以作为
亚太通信向合资公司更替其于卫星合同项下之权利及责任
之代价。
    2)轨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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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各方同意合资公司在亚太 6E 卫星全寿命期内向亚
太通信租用 134°E 地球同步轨道位置供亚太 6E 卫星使用,
并由合资公司与亚太通信就上述轨道位置的租用事项另行
订立书面协议。
    3)卫星测控
    交易各方同意合资公司在亚太 6E 卫星寿命期内使用亚
太通信提供的 7×24 小时测控服务,并由合资公司与亚太通
信就卫星测控使用事项另行订立书面协议。
    4)卫星资源
    交易各方同意亚太通信为亚太 6E 卫星资源的独家分销
商,并由合资公司就授权亚太通信为其独家分销商与亚太通
信另行订立亚太 6E 卫星独家分销协议。
       (4)生效时间
    投资合作协议书之生效日期为下列所有条件达成之日:
    1)订约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本次投资行为取得航天科技集团、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审批。
    3)本次投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通过备案。
    4)亚太通信控股股东根据上市规则要求,就订立协议
及据此与其他各方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取得股东批
准;
    5)本次投资行为获得其他相关政府规管部门的批准;
    6)卫星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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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上述条件未能于投资合作协议书订立日期起 18 个月
内或各出资方另行书面约定的更长期限内全部满足,否则,
投资合作协议书将于上述期限到期后自动终止,不发生任何
效力。
    (5)终止条件
    在卫星合同转移前发生以下任何情况的,任何订约方均
将有权透过事先给予书面通知终止投资合作协议书:
    1)合资公司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而无法于卫星合同
生效日期起 14 个月内成立;
    2)卫星合同项下亚太通信的权利义务因不可抗力或法
律变更无法于卫星合同生效日期起 18 个月内转移及更替予
合资公司;或
    3)卫星发射前,发生由亚太通信和长城香港互相认可
的任何重大市场变动。
    若在向合资公司更替及转移亚太通信于卫星合同项下
之责任及权利前终止投资合作协议书,订约各方须按照其各
自于合资公司之股本权益比例,就亚太通信于投资合作协议
书终止前根据卫星合同支付予长城香港之金额,向亚太通信
支付利息(按约务更替协议所载之利率)。
    若投资合作协议书终止时合资公司尚未成立,合资公司
股东须按照各自持股比例承担投资合作协议终止前订约各
方就亚太 6E 卫星项目所产生的市场推广费用、项目投资费
用、合资公司设立所需费用及其他各方因亚太 6E 卫星项目
所产生的经所有股东认可的费用。倘于投资合作协议书终止


                             9
时已成立合资公司,上述所有费用须由合资公司承担。
    2.采购卫星
    针对制造、交付与发射亚太 6E 卫星,亚太通信与承包
商长城香港订立卫星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交易标的
    长城香港将按照卫星合同所载之交付日程,为亚太通信
(或约务更替后的合资公司)制造、交付及发射亚太 6E 卫
星,包括 1)设计、制造及测试采用东方红三号 E 平台的亚
太 6E 卫星;2)利用长征二号丙运载火箭执行发射服务;3)
进行发射及初期轨道阶段及在轨测试作业;及 4)须予交付
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卫星模拟器、地面测控系统等)之交付、
装置及投用;及提供其他服务,包括终身技术支援、发射保
险及其他预计相关服务。
    (2)合同价款及支付
    总合同价格为 137,590,000 美元,其包括亚太 6E 卫星、
发射服务、发射及一年在轨保险、地面测控系统等及可选服
务之价格。
    (3)生效条件
    合同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亚太卫星股东特别大会上
取得独立股东批准;取得本公司的批准。
    卫星合同将自生效日期起至亚太 6E 卫星之实际服务期
结束为止有效,除非订约方按照卫星合同之条款及条件将其
终止。
    (4)在轨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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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香港须促成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或之前在轨交付亚
太 6E 卫星。
    (5)约务更替及于更替前终止卫星合同
    1)约务更替
    亚太通信可于任何时间向合资公司出让、转移或更替其
于卫星合同项下所有权利及责任,前提是:
    (a)合资公司已明确表示承担亚太通信之所有责任及根
据卫星合同适用于亚太通信之所有条款及条件;及
    (b)该项出让、转移或约务更替或类似之交易不会违
反任何适用法律及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出口管制法律及法规。
    基于上述情况,亚太通信须向长城香港提供至少 15 日
事先书面通知,以表达其出让卫星合同之意向。
    2)于更替前终止卫星合同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亚太通信将有权通过事先给予长城
香港书面通知之方式终止卫星合同,前提是下列情况并不归
责于亚太通信:
    (a)亚太通信与五院、火箭研究院和长城香港未能于生
效日期起 14 个月内成功成立合资公司;
    (b)卫星合同项下亚太通信之责任及权利并未于生效
日期起 18 个月内转移及更替予合资公司;或
    (c)任何相互协定之重大市场变动。
    (二)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本次关联交易是交易各方针对亚太 6E 卫星的投资建设
及运营管理,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的交易安排。交易各方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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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均为自主独立进行的,交易步骤、价格由交易各方通过商
业谈判合理确定,航天科技集团不进行干预或指导。交易价
格及条款按公平基准磋商达成,并已考虑市场上类似资产及
服务的价值。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亚太 6E 卫星采用东方红三号 E 卫星平台,搭载高通量
卫星载荷,并利用长征二号丙运载火箭进行发射,可提供相
对较高性价比和质量的高通量卫星服务。亚太通信与关联方
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采购亚太 6E 卫星,并以此卫星向亚
太地区提供卫星通信相关服务,同时亚太通信向合资公司提
供轨道位置、卫星测控相关服务,并担任亚太 6E 卫星资源
的独家分销商,有利于充分发挥各方在卫星及地面设备制造、
卫星运营以及火箭制造等方面的资源优势,拓宽卫星建造融
资渠道,共同开拓国际市场,共担收益和风险,积极探索体
制机制和商业模式创新,并最大限度提升公司竞争力。
    由于设立合资公司涉及主管部门审批,成立尚需一定时
间,而卫星建造周期较长,根据行业惯例,由亚太通信先行
同长城香港就制造、发射与交付亚太 6E 卫星签署卫星合同,
合资公司成立后,亚太通信于卫星合同项下所有权利及责任
转让及转移予合资公司,上述安排有利于尽快启动亚太 6E
卫星制造,有利于公司抓住市场先机。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
需要,本次关联交易均按照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正
公允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通过自主商业谈判确定,价格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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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五、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
核,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战略需要,有
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次关
联交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关联
交易,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就有关情况与公司进行充分
的沟通交流,出具了书面事前认可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关
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具有积极
影响,有利于公司战略转型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相
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
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公司业务发
展需要,有利于推进公司战略转型,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具有
积极的影响。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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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市场
化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整体利益产生不
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关联交
易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监
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本次
关联交易的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关联交易的
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与
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并签署卫星合同的关联交易事项,
交易各方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战略需要,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由董事
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了回避表决,且独立董
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亚太通信亦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亚太卫星的控股子公
司。作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亚太卫星已于 2020 年

                           14
11 月 6 日发布了有关公告。本公司提醒各位投资者同步关注
亚太卫星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
披露的内容。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风险提示
     因合资公司的设立涉及主管部门的审批,存在因未能获
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批而不能如期设立的风险,进而影响本次
关联交易进程,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
见
     (四)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五)关联交易合同
     (六)保荐机构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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