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1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2 月 11 日 14 点 30 分 四、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五、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65 号中国卫星通 信大厦 A 座 六、参加人员: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七、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介绍主要参会人员 (二)宣读议案并提请大会审议 序号 议案名称 1 中国卫通 2020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 2 关于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3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回答股东的问题 2 (四)推选监票人(推选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进行 监票工作) (五)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 1.公司监事宣读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规则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填写表决票并投票 3.汇总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进行计算 4.主持人宣读投票表决结果 5.公司法律顾问宣读法律意见书 (六)会议结束 3 议案一 中国卫通 2020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公司 2020 年 1-9 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并) 335,800,941.73 元。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可供股东 分配的利润(合并)1,441,230,667.68 元,母公司可供股东 分配的利润为 1,071,175,095.21 元。 根据公司上述经营情况,并统筹考虑公司后续发展需求,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建议公司实施 以下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0.11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公司总 股本 4,000,000,000 股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4,000,000.00 元(含税)。如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 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 配比例。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1 日 4 议案二 关于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 基于对亚太 6E 卫星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安排,公司 控股子公司亚太通信卫星有限公司(简称“亚太通信”)拟进 行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为充分发挥各方在卫星制造、卫星运营以及火箭制造等 方面的产业链资源优势,拓宽卫星建造融资渠道,共同开拓 国际市场,共担收益和风险,积极探索体制机制和商业模式 创新,应对高通量卫星发展趋势,并最大限度提升公司竞争 力,亚太通信拟与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简称“五院”)、中 国长城工业香港有限公司(简称“长城香港”)及中国运载 火箭技术研究院(简称“火箭研究院”) 订立投资合作协议 书,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其中亚太通信拟参股 20%。 合资公司将采购亚太 6E 卫星,并以此卫星向亚太地区 提供卫星通信相关服务。亚太通信将为该合资公司提供亚太 6E 卫星所使用轨道位置,提供有关卫星测控服务,并担任亚 太 6E 卫星资源的独家分销商。由于设立合资公司涉及多项 政府部门审批,成立尚需一定时间,而卫星建造周期较长, 为尽快启动卫星制造,以满足合资公司的业务计划及期限, 经合资各方授权批准,拟由亚太通信先行同长城香港就制造、 5 发射与交付亚太 6E 卫星签署卫星合同。合资公司成立后, 亚太通信、长城香港与合资公司同意订立约务更替协议,将 卫星合同项下所有权利及责任转让及转移予合资公司。为及 早启动卫星项目,亚太通信与长城香港签署卫星合同,与卫 星项目研制的行业通行做法相一致。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五院成立于 1968 年 2 月 20 日,是隶属航天科技集团的 科研事业单位,持有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12100000400014049H 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法定代表人张洪太,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1 号。 五院主要从事空间技术开发、航天器研制、空间领域对 外技术交流与合作、航天技术应用等业务,还参与制定国家 空间技术发展规划,研究有关探索、开发、利用外层空间的 技术途径,承接用户需求的各类航天器和地面应用设备的研 制业务并提供相应的服务。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五院 资产总额 6,765,633.17 万元、资产净额 4,506,547.42 万元, 2019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4,336,897.71 万元,净利润为 403,928.24 万元。 五院为公司控股股东航天科技集团下属事业单位,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0.1.3 条第(二)款的规定,五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6 火箭研究院成立于 1957 年 11 月 16 日,是隶属于航天 科技集团的科研事业单位,持有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121000004000110400 的《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王小军,注册地为北京市丰台区 南大红门路 1 号。 火箭研究院主要从事航天设备研制,航天技术开发,信 息通信和卫星应用技术开发,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技术开发, 相关继续教育、专业培训、产品开发与技术服务等业务。截 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火箭研究院资产总额 6,257,755.33 万元、资产净额 991,735.94 万元,2019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1,476,953.97 万元,净利润为 174,034.19 万元。 火箭研究院为公司控股股东航天科技集团下属事业单 位,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款的规定, 火箭研究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中国长城工业香港有限公司 长城香港成立于 1996 年 6 月 11 日,是隶属中国长城工 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专业公司,持有香港公司注册处核发的编 号为 552569 的《公司注册证书》,法定代表人李凯,注册地 为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128 号祥丰大厦 7 楼 B 室。 长城香港主要从事对外发射卫星服务的招商、承揽、开 发,进出口贸易和相关电子产品及技术开发、物业租赁等业 务。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长城工业香港有限公司 资产总额 154,594 万元、资产净额 48,717 万元,2019 年度主 营业务收入 45,753 万元,净利润为 4,075 万元。 7 长城香港为公司控股股东航天科技集团下属单位,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长城 工业香港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针对本次关联交易,亚太通信拟与五院、长城香港及火 箭研究院就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及亚太 6E 卫星相关事项 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据此,在合资公司设立期间,亚太通 信拟针对制造、发射与交付亚太 6E 卫星与长城香港订立卫 星合同,并在合资公司成立后与长城香港、合资公司订立约 务更替协议,将卫星合同项下所有权利及责任转让及转移予 合资公司。各项交易的主要内容如下: 1.投资合作设立合资公司 亚太通信与五院、长城香港及火箭研究院(合称“交易各 方”)就成立合资公司及亚太 6E 卫星相关事项订立投资合作 协议书,据此合资公司将采购亚太 6E 卫星,并将通过亚太 6E 卫星为亚太地区提供卫星通信服务。 (1)合资公司基本信息 名称:亚太星联卫星有限公司(最终以在香港公司注册 处登记的名称为准)。 英文名称:APSTAR Alliance Satcom Limited。 住所:香港。 类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2)资本出资 8 合资公司股本总额为 30,000,000 美元,其将由订约方以 现金出资,其中:1)五院出资 15,300,000 美元(对应合资 公司 51%股权);2)亚太通信出资 6,000,000 美元(对应合 资公司 20%股权);3)长城香港出资 6,000,000 美元(对应 合资公司 20%股权);及 4)火箭研究院出资 2,700,000 美元 (对应合资公司 9%股权)。交易各方应在合资公司登记注册 完成之日起 60 日内一次足额支付投资合作协议书中各自约 定的认购股本。 (3)投资方约定 交易各方同意并促使合资公司履行其设立后的以下责 任之义务,与亚太通信签署有关协议。 1)卫星采购 鉴于交易各方已授权亚太通信在合资公司设立前先行 与长城香港或其境内控股公司签订亚太 6E 卫星采购协议(主 要内容见本公告下述“2 采购卫星”),交易各方同意待合资公 司成立后,由合资公司与亚太通信和长城香港应签署协议, 将亚太通信在亚太 6E 卫星采购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 让给合资公司(简称“约务更替”),约务更替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自约务更替之日(约务更替日期)起,长城香港: i)免除及解除亚太通信继续履行卫星合同及与卫星合同 有关之所有申索、要求、义务及责任; ii)接纳由合资公司履行卫星合同,以取代亚太通信之 责任;及 9 iii)同意在任何方面受卫星合同之所有条款、条件、契 诺、承诺、责任及义务约束,犹如合资公司取代亚太通信成 为卫星合同之订约方。 自约务更替日期起,亚太通信于卫星合同项下再无权利、 义务及责任,而卫星合同之条款及条件将仅约束合资公司及 长城香港。 于约务更替日期或之后根据卫星合同已到期应付或将 到期应付予长城香港之一切合同价格或其他费用,将按照卫 星合同之条款由合资公司偿付。 于约务更替日期后 30 日内,合资公司须: i)向亚太通信补偿其截至约务更替日期根据卫星合同已 付长城香港之全数合同价格及其他费用(简称“已偿付合同价 格”); ii)向亚太通信支付由已偿付合同价格付款之日起至约 务更替日期止期间之利息,利息额以已偿付合同价格按等值 于一年期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 2%的利率计算。以作为 亚太通信向合资公司更替其于卫星合同项下之权利及责任 之代价。 2)轨道位置 交易各方同意合资公司在亚太 6E 卫星全寿命期内向亚 太通信租用 134°E 地球同步轨道位置供亚太 6E 卫星使用, 并由合资公司与亚太通信就上述轨道位置的租用事项另行 订立书面协议。 3)卫星测控 10 交易各方同意合资公司在亚太 6E 卫星寿命期内使用亚 太通信提供的 7×24 小时测控服务,并由合资公司与亚太通 信就卫星测控使用事项另行订立书面协议。 4)卫星资源 交易各方同意亚太通信为亚太 6E 卫星资源的独家分销 商,并由合资公司就授权亚太通信为其独家分销商与亚太通 信另行订立亚太 6E 卫星独家分销协议。 (4)生效时间 投资合作协议书之生效日期为下列所有条件达成之日: 1)订约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本次投资行为取得航天科技集团、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审批; 3)本次投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通过备案; 4)亚太通信控股股东根据上市规则要求,就订立协议 及据此与其他各方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取得股东批 准; 5)本次投资行为获得其他相关政府规管部门的批准; 6)卫星合同生效。 若上述条件未能于投资合作协议书订立日期起 18 个月 内或各出资方另行书面约定的更长期限内全部满足,否则, 投资合作协议书将于上述期限到期后自动终止,不发生任何 效力。 (5)终止条件 11 在卫星合同转移前发生以下任何情况的,任何订约方均 将有权透过事先给予书面通知终止投资合作协议书: 1)合资公司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而无法于卫星合同 生效日期起 14 个月内成立; 2)卫星合同项下亚太通信的权利义务因不可抗力或法 律变更无法于卫星合同生效日期起 18 个月内转移及更替予 合资公司;或 3)卫星发射前,发生由亚太通信和长城香港互相认可 的任何重大市场变动。 若在向合资公司更替及转移亚太通信于卫星合同项下 之责任及权利前终止投资合作协议书,订约各方须按照其各 自于合资公司之股本权益比例,就亚太通信于投资合作协议 书终止前根据卫星合同支付予长城香港之金额,向亚太通信 支付利息(按约务更替协议所载之利率)。 若投资合作协议书终止时合资公司尚未成立,合资公司 股东须按照各自持股比例承担投资合作协议终止前订约各 方就亚太 6E 卫星项目所产生的市场推广费用、项目投资费 用、合资公司设立所需费用及其他各方因亚太 6E 卫星项目 所产生的经所有股东认可的费用。倘于投资合作协议书终止 时已成立合资公司,上述所有费用须由合资公司承担。 2.采购卫星 针对制造、交付与发射亚太 6E 卫星,亚太通信与承包 商长城香港订立卫星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交易标的 12 长城香港将按照卫星合同所载之交付日程,为亚太通信 (或约务更替后的合资公司)制造、交付及发射亚太 6E 卫 星,包括 1)设计、制造及测试采用东方红三号 E 平台的亚 太 6E 卫星;2)利用长征二号丙运载火箭执行发射服务;3) 进行发射及初期轨道阶段及在轨测试作业;及 4)须予交付 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卫星模拟器、地面测控系统等)之交付、 装置及投用;及提供其他服务,包括终身技术支援、发射保 险及其他预计相关服务。 (2)合同价款及支付 总合同价格为 137,590,000 美元,其包括亚太 6E 卫星、 发射服务、发射及一年在轨保险、地面测控系统等及可选服 务之价格。 (3)生效条件 合同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亚太卫星股东特别大会上 取得独立股东批准;取得本公司的批准。 卫星合同将自生效日期起至亚太 6E 卫星之实际服务期 结束为止有效,除非订约方按照卫星合同之条款及条件将其 终止。 (4)在轨交付 长城香港须促成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或之前在轨交付亚 太 6E 卫星。 (5)约务更替及于更替前终止卫星合同 1)约务更替 亚太通信可于任何时间向合资公司出让、转移或更替其 于卫星合同项下所有权利及责任,前提是: 13 (a)合资公司已明确表示承担亚太通信之所有责任及根 据卫星合同适用于亚太通信之所有条款及条件;及 (b)该项出让、转移或约务更替或类似之交易不会违 反任何适用法律及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出口管制法律及法规。 基于上述情况,亚太通信须向长城香港提供至少 15 日 事先书面通知,以表达其出让卫星合同之意向。 2)于更替前终止卫星合同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亚太通信将有权通过事先给予长城 香港书面通知之方式终止卫星合同,前提是下列情况并不归 责于亚太通信: (a)亚太通信与五院、火箭研究院和长城香港未能于生 效日期起 14 个月内成功成立合资公司; (b)卫星合同项下亚太通信之责任及权利并未于生效 日期起 18 个月内转移及更替予合资公司;或 (c)任何相互协定之重大市场变动。 (二)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本次关联交易是交易各方针对亚太 6E 卫星的投资建设 及运营管理,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的交易安排。交易各方决 策均为自主独立进行的,交易步骤、价格由交易各方通过商 业谈判合理确定,航天科技集团不进行干预或指导。交易价 格及条款按公平基准磋商达成,并已考虑市场上类似资产及 服务的价值。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亚太 6E 卫星采用东方红三号 E 卫星平台,搭载高通量 卫星载荷,并利用长征二号丙运载火箭进行发射,可提供相 14 对较高性价比和质量的高通量卫星服务。亚太通信与关联方 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采购亚太 6E 卫星,并以此卫星向亚 太地区提供卫星通信相关服务,同时亚太通信向合资公司提 供轨道位置、卫星测控相关服务,并担任亚太 6E 卫星资源 的独家分销商,有利于充分发挥各方在卫星及地面设备制造、 卫星运营以及火箭制造等方面的资源优势,拓宽卫星建造融 资渠道,共同开拓国际市场,共担收益和风险,积极探索体 制机制和商业模式创新,并最大限度提升公司竞争力。 由于设立合资公司涉及主管部门审批,成立尚需一定时 间,而卫星建造周期较长,根据行业惯例,由亚太通信先行 同长城香港就制造、发射与交付亚太 6E 卫星签署卫星合同, 合资公司成立后,亚太通信于卫星合同项下所有权利及责任 转让及转移予合资公司,上述安排有利于尽快启动亚太 6E 卫星制造,有利于公司抓住市场先机。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是生产经营 的实际需要,本次关联交易均按照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 平公正公允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通过自主商业谈判确定, 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1 日 15 16 议案三 关于公司与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部署,为尽快满足市场需求,公司拟 投资建设广播电视卫星的接替星,及新增大容量宽带卫星资 源,公司拟向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简称“五院”)采购卫 星及相关组装测试(“AIT”)技术服务;拟向中国运载火箭 技术研究院(简称“火箭研究院”)采购长征三号乙增强型 运载火箭。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一、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和类别如下: 本次拟增加金 关联交易类型 关联交易内容 关联方 额(万元) 采购卫星及相关 AIT 五院 278,380 采购商品/ 技术服务 接受劳务 采购运载火箭及相应 火箭研究 113,400 的服务 院 合计 —— —— 391,780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涉及新增金额共计 391,780 万元,达 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因此,该事 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五院成立于 1968 年 2 月 20 日,是隶属中国航天科技集 17 团有限公司(简称“航天科技集团”)的科研事业单位,持 有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12100000400014049H 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 张洪太,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1 号。 五院主要从事空间技术开发、航天器研制、空间领域对 外技术交流与合作、航天技术应用等业务,还参与制定国家 空间技术发展规划,研究有关探索、开发、利用外层空间的 技术途径,承接用户需求的各类航天器和地面应用设备的研 制业务并提供相应的服务。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五院 资产总额 6,765,633.17 万元、资产净额 4,506,547.42 万元, 2019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4,336,897.71 万元,净利润为 403,928.24 万元。 五院为公司控股股东航天科技集团下属事业单位,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0.1.3 条第(二)款的规定,五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火箭研究院成立于 1957 年 11 月 16 日,是隶属于航天 科技集团的科研事业单位,持有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121000004000110400 的《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王小军,注册地为北京市丰台区 南大红门路 1 号。 火箭研究院主要从事航天设备研制,航天技术开发,信 息通信和卫星应用技术开发,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技术开发, 相关继续教育、专业培训、产品开发与技术服务等业务。截 18 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火箭研究院资产总额 6,257,755.33 万元、资产净额 991,735.94 万元,2019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1,476,953.97 万元,净利润为 174,034.19 万元。 火箭研究院为公司控股股东航天科技集团下属事业单 位,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款的规定, 火箭研究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次与五院的关联交易内容为购买中星 6D、中星 6E、 中星 9B、中星 26 号等 4 颗中星系列卫星及相关 AIT 技术服 务,交易金额为 278,380 万元。本次与火箭研究院的关联交 易内容为火箭研究院提供长征三号乙增强型运载火箭发射 5 颗中星系列卫星至指定轨道并提供相应的服务支持,交易金 额为 130,000 万元(该交易合同包含 2019 年《运载火箭关 键部件及长周期物资备料交付协议》中已支付的 16,600 万 元,剔除该因素,本次与火箭研究院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为 113,400 万元)。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涉及新增总金额合计 为人民币 391,780 万元。 公司已就中星 6D 等 4 颗中星系列卫星及相关 AIT 技术 服务分别与五院签署了《交付合同》《研制技术开发合同》《中 星系列卫星 AIT 服务合同》,并就火箭研究院提供长征三号 乙增强型运载火箭发射 5 颗中星系列卫星至指定轨道并提供 相应的发射服务支持与火箭研究院签署了《用长征三号乙增 强型运载火箭发射中星系列卫星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如 19 下: 1.相关合同主要内容 (1)《交付合同》(中星 6D 卫星) ①交易标的:中星 6D 卫星(接替中星 6A 卫星,设计寿 命 15 年,采用东四增强型平台,承载 C 和 Ku 频段载荷); 合同约定的其他支付项目以及完成相关的各种服务。 ②交易金额:53,500 万元 ③支付安排:采取里程碑付款方式,公司在合同生效后 支付合同金额的 5%后,按照研制里程碑及合同约定的支付条 件向五院支付剩余 95%的合同款。 ④生效条件: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 并加盖公章,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2)《研制技术开发合同》(中星 6E 卫星) ①交易标的:中星 6E 卫星(接替中星 6B 卫星,设计寿 命 14.2 年,采用东四增强型平台,承载 C 和 Ku 频段载荷); 合同约定的其他支付项目以及完成相关的各种服务。 ②交易金额:54,000 万元 ③支付安排:采取里程碑付款方式,公司在合同生效后 支付合同金额的 5%后,按照研发里程碑及合同约定的支付条 件向五院支付剩余 95%的合同款。 ④生效条件: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 并加盖公章,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3)《交付合同》(中星 9B 卫星) ①交易标的:中星 9B 卫星(接替中星 9A 卫星,设计寿 20 命 15 年,采用东四增强型平台,承载 Ku BSS 频段载荷); 合同约定的其他支付项目以及完成相关的各种服务。 ②交易金额:53,880 万元 ③支付安排:采取里程碑付款方式,公司在合同生效后 支付合同金额的 5%后,按照研制里程碑及合同约定的支付条 件向五院支付剩余 95%的合同款。 ④生效条件: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 并加盖公章,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4)《交付合同》(中星 26 号卫星) ①交易标的:中星 26 号卫星(大容量宽带卫星,设计 寿命 15 年,采用东四增强型平台,承载 Ka 频段载荷);合 同约定的其他支付项目以及完成相关的各种服务。 ②交易金额:79,000 万元 ③支付安排:采取里程碑付款方式,公司在合同生效后 支付合同金额的 5%后,按照研制里程碑及合同约定的支付条 件向五院支付剩余 95%的合同款。 ④生效条件: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 并加盖公章,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5)《中星系列卫星 AIT 服务合同》 ①交易标的:五院为公司提供中星系列五颗卫星(包括 中星 6D、中星 6E、中星 9B、中星 26 号和中星 19 号)的 AIT 技术服务,包括电性能试验、力学环境试验、热试验、紧缩 场试验、出厂前试验、质量特性与检漏试验等。 ②交易金额:38,000 万元 21 ③支付安排:采取里程碑付款方式,公司按照合同约定 的里程碑向五院支付合同款项。合同生效后 15 个工作日内, 公司向五院支付合同总价的 10%;其余款项按照以下进度支 付,包括:每完成一型卫星热试验、一型卫星力学试验后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合同总价的 5%;每完成一型卫星出厂评 审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8%。 ④生效条件: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 并加盖公章,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6)《用长征三号乙增强型运载火箭发射中星系列卫星 合同》 ①交易标的:火箭研究院按照合同规定的发射计划提供 用于发射中星 6D、中星 6E、中星 9B、中星 26 号和中星 19 号等 5 颗中星系列卫星至规定的地球同步转移轨道的长征三 号乙增强型运载火箭,并按照合同及接口控制文件规定使用 上述运载火箭在发射日将前述中星系列卫星发射至合同规 定的地球同步转移轨道并提供相应的发射服务支持。 ②交易金额:130,000 万元。因该合同金额包含了双方在 2019 年签署《运载火箭关键部件及长周期物资备料交付协议》 项下的备料款 16,600 万元,且前述备料款已经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披露的《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常关联交易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9)),因此本合同项下涉及新 增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 113,400 万元。 ③支付安排: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公司按照约定的中星 22 系列卫星发射项目付款计划向火箭研究院付款,具体为:公 司以双方签署的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工作完成证明)为 依据,于 2020 年度、2021 年度各支付 16,600 万元,2022 年度支付 56,200 万元以及 2023 年度支付 24,000 万元。 ④发射期:中星系列卫星(5 发)发射期定为 2021 年至 2023 年,发射将在发射期内进行。 ⑤生效条件: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 并加盖公章,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2.卫星交付合同及研制技术开发合同的共性安排 (1)卫星按交付合同完成研制并进行出厂评审后进入 发射场阶段,完成发射场准备及发射就绪评审后按发射计划 发射。 (2)发射时意向点火一刻起,卫星所有权及全部风险 转移至中国卫通。 (3)卫星发射至指定在轨测试轨位后,按照在轨测试 计划完成在轨测试,中国卫通与五院根据卫星在轨测试结果 进行相应评审后按合同规定进行在轨验收。 (4)按照合同规定,五院应按时交付卫星,如未按时 交付,五院将按合同条款进行赔付;相应地,公司依约进行 付款,除合同生效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5%外,其余 95%付款安 排根据卫星研制的各个关键阶段确定,覆盖从完成卫星初步 设计评审至卫星发射后 12 个月。 (二)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公司自关联方采购上述卫星、运载火箭及相关服务,是 23 交易双方自主、独立进行的,采购价格由双方通过商业谈判 确定,交易结算安排以项目进度为基础协商确定,并按照约 定条款执行,航天科技集团不进行干预或指导。本次日常关 联交易的具体商业谈判过程为:公司提出采购需求,五院及 火箭研究院根据公司的具体需求提供销售报价及相应的产 品/服务清单,双方针对采购价格进行多轮谈判,最终双方 协商一致,确定最终采购价格并签署正式合同。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围绕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基于在轨卫星运行寿命情况,统筹星队接替及卫星资源调整 布局,以满足大容量宽带卫星通信市场发展需求和广电卫星 的接替需求,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 司转型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按照自愿平 等、互惠互利、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通过自 主商业谈判确定,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正常 业务范围,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无不利影 响。 中星 6D 卫星、中星 6E 卫星和中星 9B 卫星是根据广电 专用传输卫星产业发展、广电总局及现有业务用户的接替需 求建设的卫星项目,可以满足现有国内广电 C 频段传输业务 的平滑接替要求和国内用户对于 Ku 频段转发器较为迫切的 市场需求,同时满足未来国内广电用户开展 8K 业务传输需 求,并有利于实现直播卫星与有线网络/地面无线网络形成 24 合力,提升核心市场竞争力。中星 26 号卫星是 Ka 频段大容 量宽带卫星,可实现对我国国土、周边国家及近海的覆盖, 将满足航空互联网接入和船载互联网接入需求,并能提供陆 地互联网接入、地面移动基站回传和应急通信等服务。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1 日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