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通:中国卫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30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卫
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
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制度的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认真
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现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中国卫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对《中国卫通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师及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就《中国卫通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师及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本次
聘任财务报告审计师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公司管理要
求,拟续聘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满足为上市公司服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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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以上,我们一致同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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