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和《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法律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先审核了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及材料,并就 有关情况与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现发表如下意见: 对《中国卫通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师及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财务报告审计师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 合公司管理要求,拟续聘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满足为上市公司 服务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 审议。 (以下无正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