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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卫通:中国卫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01-07  

                        证券代码:601698          证券简称:中国卫通         公告编号:2023-003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6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贯彻落实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董事会建设、在公司
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等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同时结合公司非公开发行导致
股本变动等实际情况,对《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章程修订后总章数增加一章,共十四章。修订后新
                                  1
增了“公司党组织”和“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两
章。删去原“党群组织与劳动关系”一章,相关内容融入“公
司党组织”以及“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两章。本
次章程修订后总条款数从二百二十三条变为二百三十二条,
增加了九条。章节目录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章             董事会                   公司党组织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第七章             监事会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
 第八章                                         监事会
                     审计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
 第十章
                  解散和清算               计和法律顾问制度

第十一章      党群组织与劳动关系             通知和公告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             附则                     修改章程

第十四章              /                         附则

总条款数        二百二十三条                二百三十二条

                                 2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修订情况,公司相应调整《公司章程》的条文序号。上
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最终以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卫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7 日




                          3
     附件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市
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北京工商局)注册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码为 91110000710929113P。             91110000710929113P。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0,000,000 元。                    4,224,385,412 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
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 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及董事会
级管理人员。                          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基础电信业务经营(业务范围 营范围:基础电信业务经营(业务范围
详见许可证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 详见许可证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
可证有效期至 2025 年 06 月 03 日); 可证有效期至 2025 年 06 月 03 日);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业务范围详见许可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业务范围详见许可
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 证经营);通信广播卫星系统的开发、
期至 2021 年 09 月 20 日 );通信广播 管理;卫星地面应用系统及相关设备的
卫星系统的开发、管理;卫星地面应用 设计、开发;与上述卫星业务相关的应
系统及相关设备的设计、开发;与上述 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工程设计、工
卫星业务相关的应用技术开发、技术咨 程承包;进出口业务。(市场主体依法
询、工程设计、工程承包;进出口业务。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基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础电信业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以
营活动;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增值电信 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业务经营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从事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营活动。)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航天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航天

                                    4
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运载火箭技术        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运载火箭技术
研究院、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与中国金        研究院、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与中国金
融电子化公司。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融电子化集团有限公司。各发起人认购
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中国        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
金融电子化公司。                          下:……中国金融电子化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4,224,385,412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全部为普通股。                        元,全部为普通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6 个月时间限制。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第
的担保事项;                             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十三)审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十四)审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达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达
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           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股东大会在上述职权范围内       代为行使;股东大会在上述职权范围内
做出决议后的相关执行事宜可以授权         做出决议后的相关执行事宜可以授权
或委托董事会实施和办理。                 或委托董事会实施和办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6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议的其他情形。
5,000 万元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
议的其他情形。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上述对外担
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
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
保,以及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其他第三
方的担保等。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7
之和。
    新增                                       第四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下列财务资助事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
                                          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
                                          议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
                                          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明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提
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        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大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地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
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       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
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8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持股比例限制。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            第八十六条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 30%       动人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公司股份
以上,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总数的 30%以上,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       以上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
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行表决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以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以
下勤勉义务:                             下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
状况;                                   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准确、完整;                                 (四)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状况;

                                     9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五)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
职权;                             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表达明确意见;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六)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七)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
                                   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
                                   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
                                   司履行社会责任;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范     (八)在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10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助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董事会秘书;结合股东推荐,经总经理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委托理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财、关联交易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会应当制定相关决策制度对前述事项          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制定相关决策制
的审批权限、审查和决策程序进行规          度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审查和决策
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程序进行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        执行。
易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负责审批除第四十三条、第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四十四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提供财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务资助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提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11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收购或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
究与开发项目;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
易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12
其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的情形。
    (三)董事会负责审批除第四十三
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
议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新增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规范授
                                     权管理行为,制定授权管理制度,以确
                                     保授权规范、科学、高效。董事会可以
                                     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除外。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
                                     决策事项,董事长应当召开董事长专题
                                     会集体研究讨论。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
                                     决策事项,总经理应当召开总经理办公
                                     会集体研究讨论。董事长、总经理在决
                                     策董事会授权事项时需要本人回避表
                                     决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
                                     定。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董事会认
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审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
计 第二节 内部审计                   计和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和法律顾问制度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13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报告工作。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新增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
                                     顾问制度,公司设总法律顾问一名,总
                                     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发挥法律审核
                                     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
                                     理。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
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
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
信息的媒体。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
    ……                             报》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公
                                     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清单。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 内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14
保。                                       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十一章 党群组织与劳动关系                (单独设立一章)
    第二百〇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          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
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第一百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
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         条例(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
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         准,设立中国共产党中国卫通集团股份
入公司管理费用预算。                       有限公司委员会以及党的纪律检查委
                                           员会。
    公司党委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代
政策及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党
                                           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
组的要求在公司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
                                           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
                                           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
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公司重大
                                           成员一般为 7 至 9 人,设党委书记 1 人,
问题的决策,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           党委副书记 1 人。
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加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党委决定以下
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         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
众组织。公司党委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和         策,监督、保证公司贯彻落实党组中央
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企业领导干部的         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的重大
管理和监督,公司董事会选聘高级管理         举措;
人员时,党委负责对拟任人选进行考               (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
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领
                                           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选
                                      15
     拨任用、考核奖励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
     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围绕提高技术创新
     能力培养开发科技领军人才、经营管理
     人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
     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
     面的重要事项;
         (六)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纪律建
     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
     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
     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履
     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的重要
     事项;
         (七)党建工作重要制度的制定,
     党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八)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
     设、企业文化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和群
     团组织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当由党委决定的重要
     事项。
         需要董事会、经理层等履行法定程
     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
     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前置研究讨论
     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
     国家、上级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经营方针、发展战略、
     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经营计划
     的制订;
         (三)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投资方

16
     案,一定金额以上或者对公司有重大影
     响的投资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方案,一定金额以上或者对公司有重大
     影响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
     资本运作等重大事项;
          (五)公司重大的融资方案、对外
     担保事项、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六)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预
     算调整方案、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年度
     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公司建设重大工程、预算内
     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
     动和使用等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
     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九)重要改革方案,公司及重要
     子公司设立、合并、分立、改制、解散、
     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
     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十一)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订方
     案的提出,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
     改;
          (十二)公司考核分配方案、中长
     期激励计划、员工持股方案、员工收入
     分配方案;
          (十三)公司民主管理、职工分流
     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四)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
     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五)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
     解决方案,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17
     处理方案;
          (十六)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董
     事会授权决策方案;
          (十七)其他需要党委前置研究讨
     论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〇五条 党支部围绕生产经
     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
     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
     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
     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
     群众完成公司各项任务。
          (二)按照规定参与本单位重大问
     题的决策,支持本单位负责人开展工
     作。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
     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
     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
     先锋模范作用。
          (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
     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好意识形
     态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
     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
     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
     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经
     人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
     益。
          (六)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
     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公司党委报
     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
     报党的工作情况。
          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的独
     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由党支部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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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第一百〇六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
                                        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
                                        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
                                        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
                                        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
                                        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
                                        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职工的任职条 (单独设立一章)
件和人数应与公司业务需求相符合,公 第九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司人员编制计划应由经营管理机构制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
定。                                 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应按照《中华 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司务公开、业务公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
法规,制定职工的招聘、辞退、工资、 达权、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
                                     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
福利、劳动保险和劳动纪律等事项。
                                     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的
                                     坚持和完善职工监事制度,维护职工代
有关规定,在与受聘人员建立劳动关系
                                     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时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工作时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职工依照
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
福利等事项作出约定。
                                     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应当依法建立 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和完善公司规章和制度,保障受聘人员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职工的任职
相应的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条件和人数应与公司业务需求相符合,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依法执行国 公司人员编制计划应由经营管理机构
务院、劳动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退休、 制定。
待业、养老、医疗保险事宜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中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职工有权遵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 律、法规,制定职工的招聘、辞退、工
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资、福利、劳动保险和劳动纪律等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的
                                        有关规定,在与受聘人员建立劳动关系
                                   19
     时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工作时
     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
     福利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法建
     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和制度,保障受聘人
     员相应的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依法执行国
     务院、劳动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退休、
     待业、养老、医疗保险事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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