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通:中国卫通关于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3-04-28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
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国卫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与航天科
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
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特制
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专项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第
一责任人,总经理、总会计师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
财务部、证券事务部、法律与审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
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公司与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
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
财务部,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公司财务部为
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的常设机构,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主要
职责包括:
(一) 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
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 提请财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定
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对风险做到早发现、早
报告、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三) 定期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评估财务公司的
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向风险预防处置领
导小组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建立与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
以定期或临时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领导小组负责起草
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
险状况进行评估,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按照上交所《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与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关联交易期间,财务公司如出现本预案第七条
规定的任一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
险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
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
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
股权交易或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
款余额比例超过 30%;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
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本金的 10%;
(九)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
整顿;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应
立即向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
息,分析整理情况后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同时形成书面报告
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后,
应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
要时组织人员进驻现场调查风险发生原因,分析风险动态,
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
各项化解风险的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
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
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方案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应采取的化解风险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各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应组
织人员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提请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
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
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
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
职责要求,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认真落实各项化解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二条 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
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并提请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
提高抗风险能力,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必要时
调整在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的比例。
第十三条 若影响风险的因素无法消除,公司应采取措
施,视实际情况中止或终止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合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如本预案与最新发
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