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风范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5-17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郑州 石家庄 合肥 海南 青岛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斯德哥尔摩 纽约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NINGBO|FUZHOU|XI’AN|NANJING|NANNING|JINAN|CHONGQING|SUZHOU|CHANGSHA|TAIY UAN|WUHAN|GUIYANG|URUMQI|ZHENGZHOU|SHIJIAZHUANG|HEFEI|HAINAN|QINGDAO|HONG KONG|PARIS|MADRID|SILICON VALLEY|STOCKHOLM|NEW YORK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关于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丁含春律师、黄聪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
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
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4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内容、
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
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星期四)召开,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星期四)上午 09:00 在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工业集中区西
区人民南路 8 号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厅召开,公司董事长范建刚主持本次现场
会议;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星期四)9:15-9:25,9:30-11:30,
13:00-15:00。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的数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40 名,代表股份 652,768,613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57.602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7 名,代表股份 651,873,98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523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投票系统进行认证,经验证,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他事项均与股东大会通知披
                                           2/4
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对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中列明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1、《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18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2018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6、《关于 2018 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7、《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行使、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本次股东大会发生的股东提出新增临时议案的情况

   无。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强   律师                               丁含春   律师




                                          黄聪慧   律师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