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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风范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9  

                        证券代码:601700           证券简称:风范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6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会〔2022〕31 号)等相关规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
        的相应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财报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
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其中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
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
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01月01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
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其中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
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
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04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财政
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要求,对现行会计政策进
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简要阐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简要阐述

   1、根据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
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
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
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
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
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
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
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
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
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
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
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
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
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
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根据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
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
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
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
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
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
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
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
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
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
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
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
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
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
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
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
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
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
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
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
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
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
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
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
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
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解释第 16 号的上述规
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
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及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6 号。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
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
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件发布的新准则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