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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煤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1-04-19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和《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监事会对《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
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
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条件、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解
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包括研发、销售、管理等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
和监事,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
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所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的激励机制,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监事会对《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能够绑定激励对象个人利益
与公司整体利益;个人层面的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人员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
全面的综合评价。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
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并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
效果。
       综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