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煤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12-22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此次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公
司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
的调整。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期权数量并
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
公司本次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期权数量并注销部
分期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并注销部分期权。
三、《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
案》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考核年度的公司业绩指标及激
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符合《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公司及激励对象均不存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行权的情
形,调整后的 292 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行权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可以行
权。董事会审议本次行权事宜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
益。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行权条件的
292 名激励对象办理行权相关事宜。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程惊雷、季丰、郭文氢、方远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