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五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 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指导意见》、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赋予的职责及权限,我们对公司五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申请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及中期票据 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拓 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增强公司资金管理, 保证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该事项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梅晓鹏 张叶艺 蔡先凤 黄惠琴 2020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