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0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保障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
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子公司指公司控股子
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
的货币资金、经评估后的股权、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的包
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重组以及合资合作等的权益
性投资及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等资本性支出。
第四条 本制度旨在通过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投资及
经营活动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产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化资本布局。公司及子公司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产业。
(二)规范投资行为。公司及子公司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议事决策机制,提高投资决策质量。
(三)提高投资回报。公司及子公司应遵循价值创造和市场化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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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坚持效益优先,着力提高投资回报水平,实现价值最大化。
(四)维护资本安全。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
体系,强化风险评估、监控和防范预案,维护资本安全。
第六条 公司总部投资事项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二)负责履行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报批手续;
(三)提出公司股权类投资项目建议、组织项目尽职调查、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论证、推进项目实施;
(四)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进行跟进、检查和监督;
(五)按照管理需求编制及报送投资实施及完成情况报告;
(六)协调公司及子公司投资活动中的其他相关问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投资项目的职能部门,是指提出项目建
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实施等工作的具体部门。公司股
权投资项目的职能部门为总部投资事项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的职能部门为负责该固定资产采购或管理、运营的部门。涉及子公司
报公司审批项目,由总部投资事项管理部门牵头处理。
第二章 投资的决策
第八条 公司投资及相关事项按照下列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一)与业务承接相关的投资
公司主业经营中的投资类项目(含PPP、BOT、BT、EPC+F等形式,
下同),以及子公司投资类项目投资总额达到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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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10%的,报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与业务承接无关的投资
1、投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下的,由总经理
审核批准;投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且小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
2、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成交金额、产生的利润、相关的营业收入、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净利
润、营业收入、净利润的10%以上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成交金额、产生的利润、相关的营业收入、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净利
润、营业收入、净利润的50%以上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4、公司进行股票、基金、期货以及其他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
务等投资事项,连续 12 个月累计投资金额小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5、公司进行境外投资,需报董事会审批,投资所涉及的资产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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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营业收入、成交金额等指标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报股东大
会审批。
第九条 子公司授权投资事项
各子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本制度规定建立投资管理
制度,子公司是其投资事项的责任主体。子公司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下或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的非业务承接相关的投
资以及项目投资总额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业务承接相
关的投资授权子公司经营层审批。
超出上述权限的投资事项,经子公司经营层决策后,上报公司并
按相应决策权限审批。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条 公司投资事项由投资项目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情况简单的,经投资决策机构认可,
可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投资事项具体情况,投资事项管理部门可要求投资项目职能
部门提供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及其他必要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可自行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应至少在投资决
策前一周报相应公司投资事项管理部门初审,需要补充完善的,以完
善后的可研报告提交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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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金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的对外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职能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开展可行性评审论证,由专家出具评
审意见。专家评审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按照相应权限完成审批后,由总经理负责组
织安排项目实施,如有需要的,可成立项目组组织项目实施。
公司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规范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确保公司
的合法权益,并按公司合同管理流程履行合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事项管理部门负有日常监督、检查投资项目
落实情况和决策流程规范性的责任,并酌情向公司报告。投资项目职
能部门负责项目的推进,在项目跟进过程中发现问题应积极采取有力
措施加以解决,确保项目按计划及进度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
行跟踪分析。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子
公司应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一)投资总额超出预算 20%以上的项目;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投资项目负债过高,
超出投资项目承受能力或影响投资项目正常发展;
(三)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项目控制权转
移;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其他投资主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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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投资期间,因不可控因素导致投资项目风险程度显著增
加或可能导致公司承担较大损失等情形,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计划。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职能部门负责其实施的投资的日常管理,对
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权益证书等建立投资台
账,并按要求向投资事项管理部门编报投资项目相关资料,公司投资
事项管理部门进行跟踪、核查,督导。
第十七条 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通过委派或推荐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实施对被投资单位的
管理。公司委派或推荐人员在子公司的各级管理决策程序中应该贯彻
公司对投资事项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分级管理方式对各级子公司投资管理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公司负责对所属一级子公司投资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各级子公司负责对其所投资企业的投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及投资收益的
收回。公司投资计价方法、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投资收益财务处理遵
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相关
规定,针对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及运行中的财务及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
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对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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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审批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组织实
施投资后评价。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审批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组织实施投资后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投资及相关管理事项中,相关负责人因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等的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对其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均包含本数,所称
“以下”、“低于”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如上述法规有新的
修订,则自动适用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之前与本制
度内容存在冲突的相关制度或条款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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