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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建工: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0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保障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

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子公司指公司控股子

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

的货币资金、经评估后的股权、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的包

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重组以及合资合作等的权益

性投资及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等资本性支出。

    第四条 本制度旨在通过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投资及

经营活动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产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化资本布局。公司及子公司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产业。

    (二)规范投资行为。公司及子公司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议事决策机制,提高投资决策质量。

    (三)提高投资回报。公司及子公司应遵循价值创造和市场化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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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念,坚持效益优先,着力提高投资回报水平,实现价值最大化。

    (四)维护资本安全。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

体系,强化风险评估、监控和防范预案,维护资本安全。

    第六条 公司总部投资事项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二)负责履行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报批手续;

    (三)提出公司股权类投资项目建议、组织项目尽职调查、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论证、推进项目实施;

    (四)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进行跟进、检查和监督;

    (五)按照管理需求编制及报送投资实施及完成情况报告;

    (六)协调公司及子公司投资活动中的其他相关问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投资项目的职能部门,是指提出项目建

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实施等工作的具体部门。公司股

权投资项目的职能部门为总部投资事项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的职能部门为负责该固定资产采购或管理、运营的部门。涉及子公司

报公司审批项目,由总部投资事项管理部门牵头处理。



                     第二章 投资的决策

    第八条 公司投资及相关事项按照下列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一)与业务承接相关的投资

    公司主业经营中的投资类项目(含PPP、BOT、BT、EPC+F等形式,

下同),以及子公司投资类项目投资总额达到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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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的10%的,报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与业务承接无关的投资

    1、投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下的,由总经理

审核批准;投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且小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

    2、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成交金额、产生的利润、相关的营业收入、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净利

润、营业收入、净利润的10%以上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成交金额、产生的利润、相关的营业收入、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净利

润、营业收入、净利润的50%以上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4、公司进行股票、基金、期货以及其他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

务等投资事项,连续 12 个月累计投资金额小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5、公司进行境外投资,需报董事会审批,投资所涉及的资产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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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营业收入、成交金额等指标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报股东大

会审批。

    第九条 子公司授权投资事项

    各子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本制度规定建立投资管理

制度,子公司是其投资事项的责任主体。子公司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下或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的非业务承接相关的投

资以及项目投资总额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业务承接相

关的投资授权子公司经营层审批。

    超出上述权限的投资事项,经子公司经营层决策后,上报公司并

按相应决策权限审批。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条 公司投资事项由投资项目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情况简单的,经投资决策机构认可,

可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投资事项具体情况,投资事项管理部门可要求投资项目职能

部门提供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及其他必要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可自行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应至少在投资决

策前一周报相应公司投资事项管理部门初审,需要补充完善的,以完

善后的可研报告提交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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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金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的对外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职能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开展可行性评审论证,由专家出具评

审意见。专家评审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按照相应权限完成审批后,由总经理负责组

织安排项目实施,如有需要的,可成立项目组组织项目实施。

    公司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规范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确保公司

的合法权益,并按公司合同管理流程履行合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事项管理部门负有日常监督、检查投资项目

落实情况和决策流程规范性的责任,并酌情向公司报告。投资项目职

能部门负责项目的推进,在项目跟进过程中发现问题应积极采取有力

措施加以解决,确保项目按计划及进度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

行跟踪分析。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子

公司应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一)投资总额超出预算 20%以上的项目;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投资项目负债过高,

超出投资项目承受能力或影响投资项目正常发展;

    (三)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项目控制权转

移;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其他投资主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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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投资期间,因不可控因素导致投资项目风险程度显著增

加或可能导致公司承担较大损失等情形,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计划。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职能部门负责其实施的投资的日常管理,对

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权益证书等建立投资台

账,并按要求向投资事项管理部门编报投资项目相关资料,公司投资

事项管理部门进行跟踪、核查,督导。

    第十七条 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通过委派或推荐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实施对被投资单位的

管理。公司委派或推荐人员在子公司的各级管理决策程序中应该贯彻

公司对投资事项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分级管理方式对各级子公司投资管理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公司负责对所属一级子公司投资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各级子公司负责对其所投资企业的投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及投资收益的

收回。公司投资计价方法、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投资收益财务处理遵

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相关

规定,针对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及运行中的财务及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

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对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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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审批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组织实

施投资后评价。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审批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组织实施投资后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投资及相关管理事项中,相关负责人因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等的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对其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均包含本数,所称

“以下”、“低于”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如上述法规有新的

修订,则自动适用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之前与本制

度内容存在冲突的相关制度或条款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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