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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建工:宁波建工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06-17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21-034
转债代码:113036                  转债简称:宁建转债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10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按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和香港市场投资者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其他机构投

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23          -              2021/6/24        2021/6/2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11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976,089,86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7,608,986.5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23       -              2021/6/24         2021/6/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广天日月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等有关规定,个人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 0.08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
    (2)    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    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

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

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

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

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

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与投资部

联系电话:0574-87066873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