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作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第六届一次董事会会议的相关材料,现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徐文卫先生、吴植勇先生、李长春先生符合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优秀的职业素养和丰富的管理经验,能 够积极协助公司董事会及其领导下的公司管理团队有效的开展各项 工作,公司董事会聘任上述人员符合公司目前以及长远发展的需要。 一致同意聘任徐文卫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李长春先生为公司董 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聘任吴植勇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 梅晓鹏 张叶艺 蔡先凤 黄惠琴 2022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