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建: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3-16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事先收到的《关于中
国港湾与中交产投共同投资孟加拉吉大港中国经济工业园
区项目所涉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中交海西与振华重工
共同参股投资厦工钢构公司所涉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
一公院为中交高新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所涉关
连交易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对该项议案
当中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1、公司下属的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拟与关联方
中交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孟加拉吉大港中国经
济工业园区项目,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为7,000万元美元
(折合人民币约4.69亿元),该交易属于正常、合理和合法
的经济行为,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2、公司下属的中交海西投资有限公司拟与关联方上海
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以非公开协议增资方式
参股投资厦门厦工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涉及的关联交易
金额为651.78万元人民币,该交易属于正常、合理和合法的
经济行为,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3、公司下属的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拟为公司下属的中交高新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国家开
发银行陕西分行进行 1.8 亿元项目贷款融资提供担保,借
款期限10年。该对外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4、上述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
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 龙 郑 昌 泓
魏 伟 峰
2019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