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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交建: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2020年修订)2020-12-31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 2006 年 10 月 8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 年 6

月 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1 年 3 月 9 日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 年 3 月 2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第三次修订,2014 年 11 月 2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次修

订,2020 年 12 月 3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五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
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
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国交通建设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长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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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改选委员的提案获
得通过的,新选委员于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
   第七条 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
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成
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则根据本议
事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
提出建议,并对其实施进行评估、监控;
   (二)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
并、分立、解散事项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业务重组、对外收购、
兼并及资产出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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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对公司拓展新型市场、新型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五) 审核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并提出建议;
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重大投融资、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六) 对公司重大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七) 指导和监督董事会有关决议的执行;
    (八) 制定及审查公司的企业管治政策及常规,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九) 审查及监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续专业
发展;
    (十) 审查及监督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政策
及常规,对公司法治工作发展规划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十一) 制定、审查及监督雇员及董事的操守准则及合规
手册(如有);
    (十二) 审查公司遵守《企业管治守则》的情况及在《企
业管治报告》内的披露;
    (十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及承担其它任何经不时修
订的设定公司需遵守义务之法律、法规及规则中所要求行使的职
权。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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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席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每年要召开一次以上,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书面通知全体成员。
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
    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在 7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
    (一)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 主席认为必要时;
    (三) 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时。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及会务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安排。会议通知中应当明确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通
知发出时间等内容。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及时以适当
的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
行程安排等)。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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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包括亲身现场出席或者通过电话
会议方式出席)。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成员签字的
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授
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授权权
限、授权期限等事项。
   第十七条 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委员职责,董事会可以根据本规则
有关规定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八条 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表决
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会议或者
通过书面材料分别审议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委员会委员及
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
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尽快向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
程度。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决议其
是否回避。有利害关系但未向委员会披露经查证核实的,该委员
的该次表决无效,如因其表决无效影响表决结果的,所涉议题应
当重新表决。若新的表决结果与原结果不同,应当撤销原决议。
原决议已执行的,应当按新的表决结果执行。累计两次未披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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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害关系的,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
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十一条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委员会不足出席会
议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
议案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内容进行
审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或者决议中应当注明有利害
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须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
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并应签订保密协议,所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委员会会
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当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后发
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备查之
用。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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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成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小组,作
为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承担委员
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准备公司有关方面
的资料,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三十条 工作小组的组长由公司分管战略规划工作的高级
管理人员担任,成员由战略规划、董事会办公室、运营管理、财
务资金以及投资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战略规划部门为牵
头部门。
   第三十一条 工作小组应当根据职责制定为委员会提供服
务的工作制度和程序,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
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
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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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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